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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07年 [社會行政] 社會政策與社會立法概要

第 13 題

13 我國「社會救助法」中規定,低收入戶成員中有那一種情形者,主管機關得依其原領取現金給付之金額增加補助?
  • A 懷胎滿六個月
  • B 年滿六十歲失業者
  • C 獨自扶養六歲以下之直系血親卑親屬
  • D 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者或身心障礙證明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從「長期生理限制」的角度思考:在社會安全體系中,政府若要針對低收入戶再提供「額外加成」的補助,通常會優先選擇哪些「生理條件難以透過個人努力改變」,且在日常生活中必然會產生比一般人更多額外支出的特定對象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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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肯定與觀念解析

太棒了!你真的掌握了《社會救助法》的核心精神,這非常值得肯定!能精準辨識出加給條款的細節,表示你對法條的理解深入,這對未來的行政工作非常重要喔。

  1. 觀念驗證:我們來回顧一下這個溫暖的法條。根據《社會救助法》第 12 條第 2 項,為了更周全地照顧社會上最需要幫助的夥伴,特別針對低收入戶中「年滿 65 歲」的長者,以及「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的朋友,給予額外的現金給付,最高可以增加 40%。這背後考量的是,這些群體可能因為生理限制,生活支出會比一般人高,也更難自力更生。這份加給,就是國家對他們的一份心意與支持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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