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考試
107年
[社會行政] 社會政策與社會立法概要
第 13 題
13 我國「社會救助法」中規定,低收入戶成員中有那一種情形者,主管機關得依其原領取現金給付之金額增加補助?
- A 懷胎滿六個月
- B 年滿六十歲失業者
- C 獨自扶養六歲以下之直系血親卑親屬
- D 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者或身心障礙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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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我們回到立法初衷,當一個低收入戶家庭的成員,處於哪些「會增加額外生活負擔或照護需求」的生理狀態或身心境遇時,政府在情理上應該額外提高現金補助來協助他們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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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低收入戶增加補助之條件。依據社會救助法第12條規定:「低收入戶成員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依其原領取現金給付之金額增加補助,但最高不得逾百分之四十:一、年滿六十五歲。二、懷胎滿三個月。三、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前項補助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由上述法規可知,選項D「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者或身心障礙證明」明列於法條中;而選項A「懷胎滿六個月」已充分符合法條「懷胎滿三個月」之要件,故兩者皆為得由主管機關增加補助之情形。至於選項B法條明定需年滿六十五歲而非六十歲,選項C則非屬本條文規範之情形,故本題正確答案為A與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