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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四等 109年 [社會行政] 社會政策與社會立法概要

第 5 題

依據社會救助法第15條之1第2項之規定,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在一定期間及額度內因措施所增加之收入及存款,得免計入第4條第1項之家庭總收入及家庭財產,最長以幾年為限?
  • A 一年
  • B 二年
  • C 三年
  • D 四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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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行政機關在設計一個「轉銜期間」或「觀察期」時,這段時間必須具備足夠的長度讓受助者「累積儲蓄」並「適應職場」,但又不宜長到變成永久性的例外待遇。若參考一般政府對中長期計畫的評估週期(如經濟循環或家庭重建期),你會認為行政機關通常傾向於設定幾年的時間,來作為一個觀察受助者是否已具備『穩定自立』能力的平衡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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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觀念驗證: 你對《社會救助法》第15條之1第2項的理解非常正確。這項規定屬於脫貧自立支援措施的核心,其目的在於提供誘因,鼓勵弱勢族群就業與儲蓄。為了避免當事人因收入稍微增加即喪失受助資格(即所謂的「福利陷阱」),法律特別准許在三年的法定限額內,將其增加之收入與存款排除在家庭總收入之外,這在行政實務上是極為關鍵的過渡性優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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