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四等
110年
[社會行政] 社會政策與社會立法概要
第 6 題
依據社會救助法,地方主管機關為協助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積極自立,得自行或運用民間資源辦理脫離貧窮相關措施。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因措施所增加之收入及存款,得免計入家庭總收入及家庭財產的豁免期限為何?
- A 最長以 1 年為限,經評估有必要者,得延長 1 年
- B 最長以 2 年為限,經評估有必要者,得延長 1 年
- C 最長以 3 年為限,經評估有必要者,得延長 1 年
- D 最長以 4 年為限,經評估有必要者,得延長 1 年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從「社會心理」與「政策目的」思考:若政府希望一個長期貧困的家庭透過參加計畫達到「真正的財務穩定」,你認為僅給予 1 或 2 年的觀察期,足以讓他們應對突發狀況並養成穩定的儲蓄習慣嗎?再者,參考我國一般的學制或中長程計畫規劃,通常會以幾年作為一個完整的觀察週期,並在期滿後保留一小段彈性延長的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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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觀念驗證: 本題核心在於《社會救助法》第 15 條中有關「積極自立」與「所得豁免」的設計。為了鼓勵低收入戶投入勞動市場,而不因收入增加立即喪失補助資格(即避免「福利陷阱」),法律規定因自立措施增加的收入,在一定期間內可不計入家戶財產。法定標準即為最長 3 年,經評估得延長 1 年,這是一個重要的過渡期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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