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四等
108年
[社會行政] 社會政策與社會立法概要
第 20 題
我國社會救助法有關申請急難救助之規定,下列何者錯誤?
- A 列冊低收入戶中戶內人口死亡無力殮葬,但因在非戶籍地往生,因此雖戶籍地與居住地不同,仍可依因地制宜之便利,得檢同有關證明,向居住地之主管機關申請急難救助
- B 低收入戶中負家庭主要生計責任者,失業、失蹤、應徵集召集入營服兵役或替代役現役、入獄服刑、因案羈押、依法拘禁或其他原因,無法工作致生活陷於困境,得檢同有關證明,向戶籍所在地主管機關申請急難救助
- C 低收入戶之戶內人口的個人財產或存款帳戶因遭強制執行、凍結或其他原因未能及時運用,致生活陷於困境,得檢同有關證明,向戶籍所在地主管機關申請急難救助
- D 低收入戶之戶內人口遭受意外傷害或罹患重病,致生活陷於困境,得檢同有關證明,向戶籍所在地主管機關申請急難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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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為了確保政府預算能精確撥付,且避免同一名申請者在不同縣市重複領取補助,法律通常會規定申請人必須向哪一個特定的行政區域申請,才能讓政府最有效地調閱其個人與家戶財稅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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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法律邏輯非常精準。
- 觀念驗證: 這題的核心在於管轄權的歸屬。根據《社會救助法》第 21 條,申請急難救助應向戶籍所在地的主管機關為之。選項 (A) 提到因「因地制宜之便利」而向「居住地」申請,雖然在公共政策實務上看似合理,但在行政程序法與特別法明文規定下,行政機關必須遵循法定管轄。除特定流浪乞討者等例外情形,仍以戶籍地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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