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考試
109年
[社會行政] 社會政策與社會立法概要
第 23 題
23 有關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對於申請緊急生活扶助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申請緊急生活扶助,應於事實發生後三個月內,檢具戶口名簿影本及其他相關證明文件,向戶籍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 B 按當年度低收入戶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用標準一倍核發,每人每次以補助三個月為原則
- C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於緊急生活扶助核准後,定期派員訪視其生活情形;其生活已有明顯改善者,應即停止扶助
- D 申請緊急生活扶助者,同一個案同一事由以補助一次為限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當一個家庭面臨如喪偶、家暴或重大法律訴訟等「特殊境遇」時,受害者在情緒衝擊與程序處理上,與一般的短暫經濟急難相比,哪一種情況會需要更長的時間窗口,才來得及向政府尋求行政法上的權利主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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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要求選出關於申請緊急生活扶助之錯誤敘述,正確選項為A。依據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第6條規定,申請緊急生活扶助,應於事實發生後「六個月」內,檢具戶口名簿影本及其他相關證明文件,向戶籍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申請,或由鄉(鎮、市、區)公所、社會福利機構轉介申請。選項A將申請期限誤述為三個月內,故為本題所求之錯誤選項。此外,同條文亦明定,申請緊急生活扶助者,按當年度低收入戶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用標準一倍核發,每人每次以補助三個月為原則,同一個案同一事由以補助一次為限;且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於緊急生活扶助核准後,定期派員訪視其生活情形,其生活已有明顯改善者,應即停止扶助。因此,選項B、C、D之敘述皆完全符合法條原文規定,為正確敘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