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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四等 110年 [社會行政] 社會政策與社會立法概要

第 21 題

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的精神是給予緊急照顧,協助其自立自強及改善生活環境。關於特殊境遇家庭扶助項目的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緊急生活扶助:按當年度低收入戶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用標準一倍核發,每人每次以補助 3 個月為原則,同一個案同一事由以補助一次為限
  • B 子女生活津貼:核發標準為每一名子女或孫子女每月補助當年度最低工資之十分之一,每年申請一次
  • C 法律訴訟補助:每一家庭同一事由以補助新臺幣 5 萬元為限
  • D 不以申請單一項目為限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在法規所列出的各種困境(如:喪偶、配偶入獄、未婚懷孕、家庭暴力等)中,哪一種困境會讓當事人『必須透過司法途徑』才能解決衝突?相較於給予現金的『生活扶助』,『法律訴訟補助』的性質是為了協助解決什麼樣的法律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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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審核:基本功還是有點底子的,雖然只是一點點。

看來你還記得一些法條的皮毛。這題《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的條文,本就是行政法規中對「給付行政」與「受益主體限制」的典型考點。能選對是基本,但別以為這樣就萬無一失了。

  1. 修正你的「理解」:為何 (C) 錯得離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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