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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12年 [社會行政] 社會政策與社會立法概要

第 16 題

有關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的各項補助條件、給付金額與給付期間等規定,下列何者錯誤?
  • A 子女生活津貼之核發標準,每一名子女或孫子女每月補助當年度最低工資之十分之一,每年申請一次
  • B 符合規定申請緊急生活扶助者,按當年度低收入戶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用標準一倍核發,每人每次以補助6個月為原則,同一個案同一事由以補助兩次為限
  • C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於緊急生活扶助核准後,定期派員訪視其生活情形;其生活已有明顯改善者,應即停止扶助
  • D 傷病醫療補助標準,本人及6歲以上未滿18歲之子女或孫子女,自行負擔醫療費用超過新臺幣3萬元之部分,最高補助百分之七十,每人每年最高補助新臺幣12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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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法律名稱中既然冠有「緊急」二字,其救助目的通常是為了『度過眼前的燃眉之急』還是『長期維持生活』?從這個邏輯推論,法律在設定補助的『時間跨度』與『重複領取次數』時,通常會傾向於寬鬆的長期發放,還是嚴謹的短期過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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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答對!精準識破法規陷阱

  1. 大力肯定:做得好!這類法規細節題考驗的是對行政裁量基準給付期限的精確掌握,你能從繁雜的數字中一眼看出破綻,展現了極佳的法學敏銳度。
  2. 觀念驗證:選項 (B) 的錯誤在於其「期限」與「次數」。依據《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第 7 條,緊急生活扶助旨在因應「突發」危機,故給付標準為:每人每次以補助 3 個月為原則,且同一個案同一事由以補助一次為限。原選項將期限與次數翻倍,顯失「緊急」救助之本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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