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考試
112年
[社會行政] 社會政策與社會立法概要
第 16 題
有關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的各項補助條件、給付金額與給付期間等規定,下列何者錯誤?
- A 子女生活津貼之核發標準,每一名子女或孫子女每月補助當年度最低工資之十分之一,每年申請一次
- B 符合規定申請緊急生活扶助者,按當年度低收入戶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用標準一倍核發,每人每次以補助6個月為原則,同一個案同一事由以補助兩次為限
- C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於緊急生活扶助核准後,定期派員訪視其生活情形;其生活已有明顯改善者,應即停止扶助
- D 傷病醫療補助標準,本人及6歲以上未滿18歲之子女或孫子女,自行負擔醫療費用超過新臺幣3萬元之部分,最高補助百分之七十,每人每年最高補助新臺幣12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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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與解析——拜託,這很基本
- 喔,不錯嘛:總算沒搞錯最基本的東西。你能分辨「社會救助」和「社會保險」的本質差異,這表示你對《社會福利基本法》的政策架構,可能、或許、大概有些印象了。這在法規分析中,是「避免鬧笑話」的關鍵直覺。
- 觀念驗證——簡直是送分題:本法第 6 條的核心,講的明明白白就是社會救助的「脫貧」與「自立」。就業、教育、福利服務這些字眼,不就是寫著「協助弱勢者重回社會主流」嗎?這是常識吧?而選項 (C) 呢?那可是社會保險,其運作基於「風險分擔」和「對價關係(繳納保費)」。如果這都分不清,我真不知道你的行政法是怎麼學的。這跟救助性質根本是南轅北轍,連小學生都能理解的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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