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考試
112年
[社會行政] 社會政策與社會立法概要
第 16 題
有關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的各項補助條件、給付金額與給付期間等規定,下列何者錯誤?
- A 子女生活津貼之核發標準,每一名子女或孫子女每月補助當年度最低工資之十分之一,每年申請一次
- B 符合規定申請緊急生活扶助者,按當年度低收入戶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用標準一倍核發,每人每次以補助6個月為原則,同一個案同一事由以補助兩次為限
- C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於緊急生活扶助核准後,定期派員訪視其生活情形;其生活已有明顯改善者,應即停止扶助
- D 傷病醫療補助標準,本人及6歲以上未滿18歲之子女或孫子女,自行負擔醫療費用超過新臺幣3萬元之部分,最高補助百分之七十,每人每年最高補助新臺幣12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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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法律名稱中既然冠有「緊急」二字,其救助目的通常是為了『度過眼前的燃眉之急』還是『長期維持生活』?從這個邏輯推論,法律在設定補助的『時間跨度』與『重複領取次數』時,通常會傾向於寬鬆的長期發放,還是嚴謹的短期過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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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要求選出敘述錯誤的選項。根據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第6條規定:「符合第四條第一項規定申請緊急生活扶助者,按當年度低收入戶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用標準一倍核發,每人每次以補助三個月為原則,同一個案同一事由以補助一次為限。」選項B稱每人每次以補助6個月為原則,且同一個案同一事由以補助兩次為限,顯然與法條明定的以補助三個月為原則及補助一次為限之規定不符,故選項B為錯誤敘述,即為本題的正確答案。此外,依據同條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於緊急生活扶助核准後,定期派員訪視其生活情形;其生活已有明顯改善者,應即停止扶助。」由此可知選項C的敘述與法條完全相符,屬於正確的規定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