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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四等 106年 [社會行政] 社會政策與社會立法概要

第 23 題

依據我國老人福利法,老人福利機構不得從事下列何種行為?
  • A 照顧失能老人
  • B 辦理歌唱比賽
  • C 販賣輪椅、拐杖等輔具
  • D 提供臨時或短期喘息照顧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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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一個以『提供社會服務與公共利益』為目的而成立的法人或機構,其在法律上的存在價值是為了『直接提供照顧』,還是為了『在市場上與一般廠商競爭買賣實體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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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老人福利機構之業務限制。依據老人福利法第37條明文規定:「老人福利機構不得兼營營利行為或利用其事業為任何不當之宣傳。」選項(C)所述之「販賣輪椅、拐杖等輔具」具有商業買賣性質,屬於該法條所明文禁止之「營利行為」,故老人福利機構依法不得從事此類活動。相對而言,選項(A)照顧失能老人、選項(B)辦理歌唱比賽以及選項(D)提供臨時或短期喘息照顧服務,皆屬於老人福利機構為增進長者身心健康與生活品質所提供之常態性照顧、休閒活動與支持服務,並無違背上述不得兼營營利行為之規定。因此,本題正確答案為(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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