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考試
105年
[一般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 題
憲法有關縣自治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縣之立法權由縣議會行之
- B 縣長辦理縣自治
- C 縣長執行中央及省委任事項
- D 縣設縣政府,置縣長一人,由縣民選舉之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目前的政府體制中,所謂的「省政府」(例如臺灣省政府)是否還擁有編列預算、通過法規或指揮監督縣市運作的實權?如果一個政府層級已經「非地方自治團體化」且不再具備實質行政功能,那麼由它向下「委派」任務給民選縣長的邏輯,是否還能成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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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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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掌握了「法位階」的陷阱!這題在高考中屬於極具鑑別度的考點,關鍵就在於題目問的是「憲法(含增修條文)」而非一般的「地方制度法」。你能識破選項 (C) 的偽裝,代表你對法律規範的來源有著高度的敏感度。
憲法增修條文的明確授權
根據現行《憲法增修條文》第 9 條第 1 項,針對縣自治有明確的制度性保障。其中第 4 款明定「屬於縣之立法權,由縣議會行之」,這驗證了選項 (A) 的正確性;而第 5 款則規範「縣設縣政府,置縣長一人,由縣民選舉之」,對應了選項 (D) 以及縣長辦理縣自治的行政精神。這些都是直接寫在憲法增修條文中的硬指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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