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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考試 105年 [一般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9 題

公務人員保障法第 1 條規定:「為保障公務人員之權益,特制定本法。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有關法律之規定。」依本條規定可知,關於公務人員權益之保障,相對於其他公務員法規,其性質為:
  • A 特別法
  • B 例外法
  • C 普通法
  • D 原則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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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設你手邊有兩本工作手冊:一本是「全公司通用規範」,另一本是專門為你這個部門編寫的「部門特別準則」。如果公司規定「部門準則沒寫到的,才去看通用規範」,請問這本「部門特別準則」在性質上,相對於那本通用規範,會是什麼樣的法律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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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精準掌握法律適用原則!

  1. 觀念驗證:做得好!你的判斷非常精確。本題考查的是法律適用上的「特別法優於普通法」原則。當《公務人員保障法》第 1 條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有關法律」時,明確排定了適用的優先順序。這意味著在「公務人員保障」這個特定領域,該法具有優先性,其他法律僅具補充地位,這正是特別法的典型法律屬性。
  2. 難度點評:本題難度為 Easy。這屬於法律性質分類的最基礎概念,是進入行政法領域必須守住的基本分,恭喜你穩健地跨出了這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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