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考試
105年
[一般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4 題
甲未經乙之許可,在乙之土地上種植蔬菜,並與丙訂立買賣契約,將該尚未採收之蔬菜賣給丙。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因蔬菜為甲所種植,故甲為蔬菜之所有權人
- B 丙與甲訂立買賣契約,故丙取得蔬菜所有權
- C 蔬菜長在乙之土地上,乙為蔬菜之所有權人
- D 丙因與甲訂立買賣契約,故得對乙主張採收之權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一個物品物理上緊密附著於土地、尚未分離時,在法律觀念中,它應該被視為一個「獨立存在的東西」,還是「土地的一部份」?如果它是後者,那麼誰才是有權主張該土地及其延伸範圍的所有權人呢?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專業點評與解析
- 大力肯定:做得好!你能精準辨識出「不動產物權」歸屬的核心邏輯,這代表你對民法總則與物權的概念銜接得非常紮實。
- 觀念驗證:本題關鍵在於民法第 66 條第 2 項。尚未採收之蔬菜,在法律性質上屬於土地之「成分」,而非獨立的動產。依據物權法之成分隨主物(Accession)原則,土地所有權人(乙)依法取得該成分之所有權。甲丙間的契約雖有效,但僅屬「債權」性質,無法處分乙的所有權。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