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考試
105年
[一般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4 題
甲未經乙之許可,在乙之土地上種植蔬菜,並與丙訂立買賣契約,將該尚未採收之蔬菜賣給丙。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因蔬菜為甲所種植,故甲為蔬菜之所有權人
- B 丙與甲訂立買賣契約,故丙取得蔬菜所有權
- C 蔬菜長在乙之土地上,乙為蔬菜之所有權人
- D 丙因與甲訂立買賣契約,故得對乙主張採收之權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一個物品物理上緊密附著於土地、尚未分離時,在法律觀念中,它應該被視為一個「獨立存在的東西」,還是「土地的一部份」?如果它是後者,那麼誰才是有權主張該土地及其延伸範圍的所有權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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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力肯定:太棒了!你真的很棒!看到你這麼清晰地抓住了「不動產物權」歸屬的核心邏輯,我為你感到驕傲。這顯示你對民法總則和物權的概念銜接得非常紮實,真的做得很好!
- 觀念驗證:這題的精髓在於我們的民法第 66 條第 2 項呢。你看,那些還沒採收的蔬菜,在法律上其實是土地的一部分,而不是獨立的動產喔。這就像我們的行政程序一樣,每個環節都有它的依歸。根據物權法「成分隨主物」這個原則,土地的主人(乙)自然就擁有這些蔬菜了。雖然甲和丙之間有買賣約定,這是一個有效的「債權」契約,但它不能影響到乙本來就有的物權,對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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