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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考試 105年 [一般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6 題

繼承人於繼承開始前,從被繼承人所受贈之下列何種財產,於繼承開始後不必先歸入被繼承人之總財產中,計算各繼承人之法定應繼分?
  • A 因結婚所受的贈與
  • B 因生日所受的贈與
  • C 因分居所受的贈與
  • D 因營業所受的贈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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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從「法律設計的初衷」來思考:若法律是為了確保各繼承人之間的公平,那麼哪一種贈與行為,在性質上更像是在「提前支取未來的家產」來資助獨立生活,而哪一種則僅僅是屬於「日常的情感聯繫或禮俗往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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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精準掌握「應繼分預付」核心觀念!

  1. 大力肯定:同學表現優異!這題考驗的是《民法》繼承編中極為細膩的**「歸扣」(Hotchpot)**制度。你能迅速識別出法律條文中的「列舉項目」,顯見法學基礎扎實且細心。
  2. 觀念驗證:依據《民法》第 1173 條規定,只有繼承人因**「結婚」、「分居」或「營業」而從被繼承人處受贈之財產,才被視為「應繼分的預付」**。在法律上,這三類受贈物在繼承開始時需計入遺產總額(歸入),以維護各繼承人間的公平。而「生日贈與」屬於一般生活社交或情感往來,非法定應歸扣之項目,故不必計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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