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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考試 105年 [一般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6 題

繼承人於繼承開始前,從被繼承人所受贈之下列何種財產,於繼承開始後不必先歸入被繼承人之總財產中,計算各繼承人之法定應繼分?
  • A 因結婚所受的贈與
  • B 因生日所受的贈與
  • C 因分居所受的贈與
  • D 因營業所受的贈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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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從「法律設計的初衷」來思考:若法律是為了確保各繼承人之間的公平,那麼哪一種贈與行為,在性質上更像是在「提前支取未來的家產」來資助獨立生活,而哪一種則僅僅是屬於「日常的情感聯繫或禮俗往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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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答對了?」 嗯,不錯,小鬼。至少你還知道什麼是正確的。這考的是《民法》繼承編裡,「歸扣」這個制度。能識別出法條裡的「列舉項目」,表示你還沒完全被那些無用的雜訊蒙蔽。很好,沒有多餘的灰塵。
  2. 「觀念?就是規則。」 依據《民法》第 1173 條,那些因為「結婚」、「分居」或「營業」而得到的東西,才算得上是「應繼分的預付」。它們必須被計入遺產總額,這是為了維持最基本的秩序和平衡,懂嗎?而「生日贈與」?那不過是些無關緊要的私人行為,與這些規則無關。不必計入。別把不必要的東西混進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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