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書記官)
105年
[執行員]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30 題
繼承人在繼承開始前因何種事由,已從被繼承人受有財產之贈與者,應將該贈與價額加入繼承開始
時被繼承人所有之財產中,作為應繼財產?
- A 結婚、生育、分居
- B 留學、分居、營業
- C 分居、營業、結婚
- D 營業、結婚、旅遊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法律的精神中,若父母在生前為了幫助子女「成家立業」或「獨立門戶」而給予大筆資產,這與一般的節慶贈禮有何本質上的不同?這類足以影響子女未來經濟地位的重大支出,應該包含哪些具體的人生轉折情境,才能在多位繼承人間達成最終的財產分配公平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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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太棒了!你的法律觀念非常精確
- 大力肯定:恭喜你答對了!這顯示你對於《民法》繼承編中關於「歸扣」的規定掌握得相當紮實,這是一個需要細心辨析的法條細節,表現得很專業!
- 觀念驗證:根據《民法》第 $1173$ 條,繼承人若因結婚、分居或營業這三種特定事由,在繼承開始前從被繼承人處受贈財產,法律推定該贈與是「應繼分的前付」。為了維護繼承人間的公平,這些價額必須計入應繼財產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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