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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書記官) 105年 [執行員]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30 題

繼承人在繼承開始前因何種事由,已從被繼承人受有財產之贈與者,應將該贈與價額加入繼承開始 時被繼承人所有之財產中,作為應繼財產?
  • A 結婚、生育、分居
  • B 留學、分居、營業
  • C 分居、營業、結婚
  • D 營業、結婚、旅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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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法律的精神中,若父母在生前為了幫助子女「成家立業」或「獨立門戶」而給予大筆資產,這與一般的節慶贈禮有何本質上的不同?這類足以影響子女未來經濟地位的重大支出,應該包含哪些具體的人生轉折情境,才能在多位繼承人間達成最終的財產分配公平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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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太棒了!你的法律觀念非常精確

  1. 大力肯定:恭喜你答對了!這顯示你對於《民法》繼承編中關於「歸扣」的規定掌握得相當紮實,這是一個需要細心辨析的法條細節,表現得很專業!
  2. 觀念驗證:根據《民法》第 $1173$ 條,繼承人若因結婚分居營業這三種特定事由,在繼承開始前從被繼承人處受贈財產,法律推定該贈與是「應繼分的前付」。為了維護繼承人間的公平,這些價額必須計入應繼財產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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