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05年
[法院書記官]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30 題
繼承人在繼承開始前因何種事由,已從被繼承人受有財產之贈與者,應將該贈與價額加入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所有之財產中,作為應繼財產?
- A 結婚、生育、分居
- B 留學、分居、營業
- C 分居、營業、結婚
- D 營業、結婚、旅遊
思路引導 VIP
如果你是法律制定者,為了維護兄弟姊妹間的公平,當父母在世時為了資助子女「成家立業」而給予的大額財產,你認為應該被視為提早領取的遺產嗎?請思考:在人生中,有哪些特定的「邁向獨立生活」或「建立新家庭與事業」的關鍵轉折點,最符合這種『預付財產』的性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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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答對了!
- 大力肯定:做得非常好!你能精確辨識法律條文中的特定要件,顯示你對《民法》繼承編的**「生前贈與歸扣」**概念掌握得十分紮實,請繼續保持這份細心!
- 觀念驗證:依據《民法》第 1173 條,為了維護繼承人間的公平,若繼承人因結婚、分居或營業這三種特定事由受贈,法律將其視為「遺產的預付」,必須計入應繼財產總額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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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財產之歸扣
💡 繼承人因特定事由受贈財產,視為應繼分之預付而須歸扣。
| 比較維度 | 應歸扣之贈與 | VS | 一般生前贈與 |
|---|---|---|---|
| 法定事由 | 結婚、分居、營業 | — | 留學、旅遊、生日等 |
| 法律本質 | 應繼分之預付 | — | 單純財產處分 |
| 計入遺產 | 須計入應繼財產 | — | 不計入應繼財產 |
| 被繼承人意思 | 無反對意思即適用 | — | 除非特指否則不歸扣 |
💬僅特定事由受贈才需歸扣,旨在維護繼承人間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