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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05年 [法院書記官]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30 題

繼承人在繼承開始前因何種事由,已從被繼承人受有財產之贈與者,應將該贈與價額加入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所有之財產中,作為應繼財產?
  • A 結婚、生育、分居
  • B 留學、分居、營業
  • C 分居、營業、結婚
  • D 營業、結婚、旅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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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是法律制定者,為了維護兄弟姊妹間的公平,當父母在世時為了資助子女「成家立業」而給予的大額財產,你認為應該被視為提早領取的遺產嗎?請思考:在人生中,有哪些特定的「邁向獨立生活」或「建立新家庭與事業」的關鍵轉折點,最符合這種『預付財產』的性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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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答對了!

  1. 大力肯定:做得非常好!你能精確辨識法律條文中的特定要件,顯示你對《民法》繼承編的**「生前贈與歸扣」**概念掌握得十分紮實,請繼續保持這份細心!
  2. 觀念驗證:依據《民法》第 1173 條,為了維護繼承人間的公平,若繼承人因結婚、分居或營業這三種特定事由受贈,法律將其視為「遺產的預付」,必須計入應繼財產總額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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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繼承財產之歸扣
💡 繼承人因特定事由受贈財產,視為應繼分之預付而須歸扣。
比較維度 應歸扣之贈與 VS 一般生前贈與
法定事由 結婚、分居、營業 — 留學、旅遊、生日等
法律本質 應繼分之預付 — 單純財產處分
計入遺產 須計入應繼財產 — 不計入應繼財產
被繼承人意思 無反對意思即適用 — 除非特指否則不歸扣
💬僅特定事由受贈才需歸扣,旨在維護繼承人間公平。
🧠 記憶技巧:歸扣口訣:結、分、營(結婚、分居、營業)
⚠️ 常見陷阱:常考陷阱為列入「留學」、「生育」、「旅遊」或「出國」等非法律明定事由,此類贈與不生歸扣問題。
特留分之扣減 生前特種贈與 遺產分割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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