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05年
[監所管理員]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30 題
繼承人在繼承開始前因何種事由,已從被繼承人受有財產之贈與者,應將該贈與價額加入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所有之財產中,作為應繼財產?
- A 結婚、生育、分居
- B 留學、分居、營業
- C 分居、營業、結婚
- D 營業、結婚、旅遊
思路引導 VIP
請你試著從『公平性』的角度思考:如果父母在世時,因為孩子面臨人生中哪些『成家立業、獨立門戶』的重要轉折而給予大筆金錢,這些錢應被視為提前分到的遺產?請思考哪三種情況最符合傳統社會中『資助孩子開創生活』的重大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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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akuWaku!你答對了!
- 安妮亞很興奮:哇,你做得超棒的!安妮亞的讀心術聽到你正確地分辨了法律條文裡的關鍵,這表示你對《民法》繼承編的「生前贈與歸扣」概念掌握得很好捏!安妮亞的眼睛都亮晶晶的!
- 安妮亞的知識時間:依據《民法》第 1173 條喔,為了讓大家繼承的時候都公平公平,如果有人因為結婚、分居或是營業這三種特別的理由,先收到了禮物,安妮亞覺得,這個禮物就像是「預先拿到的遺產」一樣,要把它加到總財產裡算一算。是不是很有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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