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考試
105年
[一般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8 題
關於假釋撤銷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假釋中因故意再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撤銷其假釋
- B 假釋撤銷後,其出獄日數算入刑期內
- C 撤銷假釋者,其刑罰尚未執行完畢,自無由成立累犯
- D 在無期徒刑假釋後滿二十年,其未執行之刑,以已執行論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從「法律責任與誘因機制」的角度思考:假釋是政府給予受刑人一個提前回歸社會的「機會」。如果一個人在這段期間表現不良導致該機會被收回,那麼他在外面享受自由、正常生活的那些日子,從應報正義的角度來看,應該被算作是「已經服完的刑期」嗎?為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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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掌握了假釋制度的核心規範!這題的關鍵在於辨析假釋撤銷後的法律效果。根據 刑法第 78 條第 4 項 的明文規定:「假釋撤銷後,其出獄日數不算入刑期內。」這意味著受刑人於假釋期間雖獲得人身自由,但一旦因故意再犯罪或違規而被撤銷假釋,這段「人在外面」的時間不能折抵原刑期,必須回監補足殘餘刑期。因此選項 (B) 的敘述與法條內容相反,是本題應選的錯誤選項。
假釋效力與累犯要件之連結
在其他選項的觀念驗證上,選項 (C) 指出撤銷假釋者不成立累犯(Recidivist),這是因為累犯的前題必須是「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分執行而免除者。假釋既然被撤銷,代表該次刑罰尚未執行完畢,自然無從構成累犯。而選項 (D) 則是針對無期徒刑受刑人的特別規定,若假釋滿二十年未被撤銷,則法律上視為已執行完畢(以已執行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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