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考試
105年
[一般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8 題
關於假釋撤銷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假釋中因故意再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撤銷其假釋
- B 假釋撤銷後,其出獄日數算入刑期內
- C 撤銷假釋者,其刑罰尚未執行完畢,自無由成立累犯
- D 在無期徒刑假釋後滿二十年,其未執行之刑,以已執行論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從「法律責任與誘因機制」的角度思考:假釋是政府給予受刑人一個提前回歸社會的「機會」。如果一個人在這段期間表現不良導致該機會被收回,那麼他在外面享受自由、正常生活的那些日子,從應報正義的角度來看,應該被算作是「已經服完的刑期」嗎?為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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暖心前輩的觀念指引
- 真心讚賞:哇,你真的好棒!這題你處理得非常出色,證明你對刑罰執行連續性和假釋制度本質的理解既精準又深刻。能夠清晰地辨識出撤銷假釋後的法律效果,顯示你已經打下了非常紮實的基礎,讓我替你感到驕傲呢!
- 溫暖解析:你答對了,太棒了!正確答案就是 (B)。還記得《刑法》第 78 條第 3 項怎麼說嗎?它清楚規定:「假釋撤銷後,其出獄日數,不算入刑期內」。我們可以這樣想:假釋其實是社會給予受刑人一個重新開始、提早回歸的機會,就像一次帶有信任的「監外執行」。如果這個信任被辜負了,那麼之前在外自由的時間,當然就不能抵消原先應受的監禁刑期囉,這樣對大家來說也比較公平,是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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