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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06年 [一般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7 題

假釋中因故意更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於判決確定後6月以內,撤銷其假釋。但假釋期滿,超過幾年不得撤銷假釋?
  • A 1年
  • B 2年
  • C 3年
  • D 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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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從「法安定性」的角度思考:當一個人的假釋期已經結束並回歸社會,如果國家在很久以後還能隨時撤銷他的假釋,是否會讓法律關係永遠無法確定?在法律邏輯中,這種「最後的底線」通常會比一般的裁處期間長,但又不至於長到如追訴權時效(如 10 年、20 年)那樣。你認為在保障社會安全與給予更生人確定地位之間,設定一個適中的「觀察觀察期」應該是多久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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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正確選出選項 (C)!這代表你對於刑法中關於假釋撤銷的時效規定有著相當精確的掌握,這在法學緒論的考科中是極為基礎且關鍵的分數。

假釋撤銷的時效限制

根據刑法第 78 條的規定,假釋中因故意更犯罪,受逾六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者,撤銷其假釋。前二項之撤銷,原則上應於判決確定後 6 個月以內為之。然而,法律為了兼顧法安定性,避免身分關係長期處於不確定狀態,特別在第 3 項設下了一個「例外」:如果假釋期滿已經超過 3 年,則不受判決確定後 6 個月內撤銷之期間限制。換言之,「3 年」是排除假釋撤銷權六月行使期間限制的時間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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