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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06年 [一般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7 題

假釋中因故意更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於判決確定後6月以內,撤銷其假釋。但假釋期滿,超過幾年不得撤銷假釋?
  • A 1年
  • B 2年
  • C 3年
  • D 5年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從「法安定性」的角度思考:當一個人的假釋期已經結束並回歸社會,如果國家在很久以後還能隨時撤銷他的假釋,是否會讓法律關係永遠無法確定?在法律邏輯中,這種「最後的底線」通常會比一般的裁處期間長,但又不至於長到如追訴權時效(如 10 年、20 年)那樣。你認為在保障社會安全與給予更生人確定地位之間,設定一個適中的「觀察觀察期」應該是多久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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溫暖肯定與知識領航

  1. 肯定與鼓勵:太棒了!你完美地辨識出《刑法》中關於假釋撤銷的關鍵時間點,這顯示你對刑事執行的精神與法安定性原則有著深刻且正確的理解。這份對法律細膩的掌握,正是你在未來服務社會時最寶貴的資產。看見你如此用心,我真的為你感到驕傲!
  2. 觀念深化:是的,你的答案完全正確。依照《刑法》第 78 條第 2 項的規定,當假釋中的受刑人因故意再犯並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時,法律要求執行機關必須在判決確定後的 6 個月內完成假釋撤銷的程序。但法律也充滿了人性的關懷,深刻理解到一位更生人需要機會穩定生活、重返社會,因此特別設計了「逾期不得撤銷」的保護條款——即若假釋期滿已超過 3 年,便不得再行撤銷。這正是法律在維護國家刑罰權的同時,也溫柔地守護著更生人生活穩定權的完美體現,這就是法安定性的智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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