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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05年 [一般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8 題

關於緩刑宣告撤銷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緩刑期內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逾六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者,撤銷其宣告
  • B 緩刑前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逾六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者,撤銷其宣告
  • C 緩刑宣告撤銷之聲請,於判決確定後一年內均得為之
  • D 撤銷緩刑,須於緩刑期內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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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想:『緩刑』的本質是國家給予受刑人的一段『觀察期』。如果這段觀察期已經圓滿結束,從維護法律安定性的角度來看,國家是否應該在觀察期結束後,還能有長達一年的時間去翻案?再者,針對法律程序的救濟或聲請,立法者通常會傾向設定一個『極短且明確』的期限(例如兩週內),還是給予一個『漫長』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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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鎖定了錯誤選項!這題主要考驗《刑法》第 75 條關於「應撤銷緩刑」(強制撤銷)的法定期限,是考場上非常容易混淆的細節。你能夠在眾多期限數字中精準辨識出錯誤,顯示你對緩刑制度的條文規範有相當紮實的掌握。

撤銷緩刑的期限規範

在法律實務中,對於緩刑宣告的撤銷有嚴格的時間限制。根據**《刑法》第 75 條第 2 項規定,針對前項應撤銷緩刑的聲請,必須在判決確定後的六個月以內**為之,而非選項 (C) 所稱的一年。此外,選項 (A) 與 (B) 分別描述了緩刑期內或緩刑前故意犯罪,且受逾六個月有期徒刑宣告確定的情形,這兩者皆屬於「強制撤銷」的事由,概念辨析非常清晰。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緩刑宣告之撤銷要件
💡 區分緩刑「應撤銷」與「得撤銷」之事由與法定聲請時限。
比較維度 應撤銷緩刑 (第75條) VS 得撤銷緩刑 (第75-1條)
犯罪性質 故意犯罪 故意、過失或違反負擔
宣告刑度 受逾六月有期徒刑 六月以下、拘役或罰金
法院裁量 無裁量權,必須撤銷 有裁量權,認難收效果才撤
💬應撤銷側重於重罪再犯;得撤銷給予法院判斷是否仍適宜緩刑的空間。
🧠 記憶技巧:撤銷關鍵數字「6」:受刑逾六月、期滿後六月內聲請。
⚠️ 常見陷阱:容易將聲請撤銷的法定期限「六個月」誤記為一年,或混淆應撤銷與得撤銷的刑度門檻。
緩刑之要件 假釋之撤銷 刑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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