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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05年 [一般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8 題

關於緩刑宣告撤銷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緩刑期內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逾六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者,撤銷其宣告
  • B 緩刑前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逾六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者,撤銷其宣告
  • C 緩刑宣告撤銷之聲請,於判決確定後一年內均得為之
  • D 撤銷緩刑,須於緩刑期內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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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想:『緩刑』的本質是國家給予受刑人的一段『觀察期』。如果這段觀察期已經圓滿結束,從維護法律安定性的角度來看,國家是否應該在觀察期結束後,還能有長達一年的時間去翻案?再者,針對法律程序的救濟或聲請,立法者通常會傾向設定一個『極短且明確』的期限(例如兩週內),還是給予一個『漫長』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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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觀念驗證: 這道題目,考驗的無非是《刑法》第 75 條及第 75-1 條這些基本中的基本。緩刑撤銷的精髓,在於對「時效性」的精確掌握。法律條文白紙黑字寫得清清楚楚:撤銷聲請,必須在緩刑期內為之。而當他罪判決確定,要求撤銷時,現行法規明確要求應於判決確定後15 日內提出。難道有人真以為「一年」是個合理的時間?讓一個人的法律地位懸而未決足足一年,這對法律安定性原則而言,簡直是種侮辱,是漠視行政效率與人民權益的表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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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緩刑宣告之撤銷
💡 區分應撤銷與得撤銷事由,並嚴守聲請撤銷之法定時限。
比較維度 應撤銷緩刑 (刑§75) VS 得撤銷緩刑 (刑§75-1)
犯罪類型 故意犯罪 故意或過失犯罪
宣告刑期 逾六月有期徒刑 六月以下、拘役或罰金
裁量空間 強制撤銷,無裁量權 審酌是否難收其效
聲請期限 判決確定後15日內 判決確定後15日內
💬應撤銷基於罪刑嚴重性(逾六月);得撤銷則賦予法院考量個案教化效果之空間。
🧠 記憶技巧:故意逾六應撤銷,輕微罪名得撤銷;聲請只有十五天,期滿效力就消滅。
⚠️ 常見陷阱:題目常將聲請撤銷的「15日」時效誤導為「1年」;或混淆「應撤銷」與「得撤銷」的刑期界線(六個月)。
緩刑之要件 假釋之撤銷 易科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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