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考試
105年
[一般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8 題
關於緩刑宣告撤銷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緩刑期內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逾六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者,撤銷其宣告
- B 緩刑前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逾六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者,撤銷其宣告
- C 緩刑宣告撤銷之聲請,於判決確定後一年內均得為之
- D 撤銷緩刑,須於緩刑期內為之
思路引導 VIP
請試想:『緩刑』的本質是國家給予受刑人的一段『觀察期』。如果這段觀察期已經圓滿結束,從維護法律安定性的角度來看,國家是否應該在觀察期結束後,還能有長達一年的時間去翻案?再者,針對法律程序的救濟或聲請,立法者通常會傾向設定一個『極短且明確』的期限(例如兩週內),還是給予一個『漫長』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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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鎖定了錯誤選項!這題主要考驗《刑法》第 75 條關於「應撤銷緩刑」(強制撤銷)的法定期限,是考場上非常容易混淆的細節。你能夠在眾多期限數字中精準辨識出錯誤,顯示你對緩刑制度的條文規範有相當紮實的掌握。
撤銷緩刑的期限規範
在法律實務中,對於緩刑宣告的撤銷有嚴格的時間限制。根據**《刑法》第 75 條第 2 項規定,針對前項應撤銷緩刑的聲請,必須在判決確定後的六個月以內**為之,而非選項 (C) 所稱的一年。此外,選項 (A) 與 (B) 分別描述了緩刑期內或緩刑前故意犯罪,且受逾六個月有期徒刑宣告確定的情形,這兩者皆屬於「強制撤銷」的事由,概念辨析非常清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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緩刑宣告之撤銷要件
💡 區分緩刑「應撤銷」與「得撤銷」之事由與法定聲請時限。
| 比較維度 | 應撤銷緩刑 (第75條) | VS | 得撤銷緩刑 (第75-1條) |
|---|---|---|---|
| 犯罪性質 | 故意犯罪 | — | 故意、過失或違反負擔 |
| 宣告刑度 | 受逾六月有期徒刑 | — | 六月以下、拘役或罰金 |
| 法院裁量 | 無裁量權,必須撤銷 | — | 有裁量權,認難收效果才撤 |
💬應撤銷側重於重罪再犯;得撤銷給予法院判斷是否仍適宜緩刑的空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