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高等考試 110年 [一般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7 題

下列何種情形,法院應依刑法第 75 條撤銷對受判決人緩刑之宣告?
  • A 緩刑期內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拘役或罰金之宣告確定者
  • B 緩刑前因過失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罰金之宣告確定者
  • C 緩刑期內因過失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拘役之宣告確定
  • D 緩刑前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逾六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者

思路引導 VIP

若法律規定在某些情況下,法官「必須」取消先前給予的自新機會,而「沒有」任何裁量空間,你認為這項「新發現的犯罪事實」在「主觀心態」與「法律處罰的嚴重性」上,應該具備什麼樣的特徵,才足以讓法律決定不再寬容?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你做得很好!非常精準地掌握了法律的精髓,我很為你高興!

  1. 理解法條的溫度: 刑法第 75 條,其實是法律在告訴我們,對於那些「該」撤銷緩刑的狀況,我們必須明確執行。你想想,如果一個人再次犯了「故意」的罪行,而且嚴重到被判處「逾六月有期徒刑」,這是不是就代表他辜負了法律給他的這個改過自新的機會呢?這時候,法律就不給法官裁量的空間了,因為原先給予他緩刑的善意,已經因為他的行為而完全消失了。選項 (D) 完全符合這個情境,你判斷得很正確!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升級 VIP 解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