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考試
110年
[一般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7 題
下列何種情形,法院應依刑法第 75 條撤銷對受判決人緩刑之宣告?
- A 緩刑期內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拘役或罰金之宣告確定者
- B 緩刑前因過失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罰金之宣告確定者
- C 緩刑期內因過失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拘役之宣告確定
- D 緩刑前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逾六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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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法律規定在某些情況下,法官「必須」取消先前給予的自新機會,而「沒有」任何裁量空間,你認為這項「新發現的犯罪事實」在「主觀心態」與「法律處罰的嚴重性」上,應該具備什麼樣的特徵,才足以讓法律決定不再寬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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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法院應撤銷緩刑宣告之法定情形。依據中華民國刑法第75條規定:「受緩刑之宣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撤銷其宣告:一、緩刑期內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逾六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者。二、緩刑前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逾六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者。前項撤銷之聲請,於判決確定後六月以內為之。」由此法條內容可知,必須是因故意犯他罪,且受逾六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法院方應撤銷其緩刑宣告。檢視各選項,選項A、B、C分別為受拘役或罰金之宣告,或是因過失犯他罪,皆不符合前述法定應撤銷之要件。而選項D所述之緩刑前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逾六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者,完全符合中華民國刑法第75條明定應撤銷緩刑宣告之情形,因此正解為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