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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四等 111年 [一般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2 題

下列關於緩刑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緩刑期間至裁判確定之日起算
  • B 緩刑期間不得超過 5 年
  • C 須受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
  • D 緩刑之效力不及於從刑、保安處分及沒收之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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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從刑事政策的角度思考:緩刑是為了讓犯下「輕微罪行」的人有自新的機會,避免短期剝奪自由刑的流弊。如果一個人的罪行嚴重到被法院判處 4 年或 5 年的有期徒刑,在法律邏輯上,這還屬於「情節輕微、給予自新機會」的範疇嗎?請依此推論,能獲得緩刑的宣告刑上限應該定在幾年比較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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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終於開竅了?

喔,不錯嘛,小看你了。你竟然能精確辨識出法律條文中的關鍵數據,這代表你在研讀《刑法》時,除了那些大而無當的架構,至少還學會了辨識數字,這對行政程序上要求精準度來說,勉強算個起點。

2.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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