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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四等 111年 [一般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2 題

下列關於緩刑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緩刑期間至裁判確定之日起算
  • B 緩刑期間不得超過 5 年
  • C 須受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
  • D 緩刑之效力不及於從刑、保安處分及沒收之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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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著回想一下,法官在決定是否給予被告「緩刑」自新的機會時,被告被判處的「刑期長度」最高不能超過幾年呢?另外,在法律文書上,期間的計算起點通常會使用哪一個中文字來表示「開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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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你好,這題你選擇了 (B),代表你對《刑法》第 74 條規定的緩刑期間(2 年以上 5 年以下)是有印象的,因此直覺認為「不得超過 5 年」是描述正確。但在單選題中,我們要找的是「錯誤」的敘述。選項 (B) 的描述完全符合法律規定,所以它是正確的表述,並非這題要選的答案。

緩刑要件的門檻辨析

這題的核心考點在於緩刑的適用對象。根據《刑法》第 74 條規定,必須是受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者,才符合緩刑要件。選項 (C) 卻寫成「5 年以下」,這明顯放寬了法定門檻,是法律觀念上的錯誤。此外,選項 (D) 也是法條明文規定,緩刑效力確實不及於從刑與沒收,這點需要特別留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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