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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四等 111年 [一般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2 題

下列關於緩刑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緩刑期間至裁判確定之日起算
  • B 緩刑期間不得超過 5 年
  • C 須受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
  • D 緩刑之效力不及於從刑、保安處分及沒收之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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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著回想一下,法官在決定是否給予被告「緩刑」自新的機會時,被告被判處的「刑期長度」最高不能超過幾年呢?另外,在法律文書上,期間的計算起點通常會使用哪一個中文字來表示「開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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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精準挑出選項 (A) 的錯誤,法條觀念相當紮實。本題主要測驗《刑法》的緩刑要件,同時也是考選部公告的爭議題,最終 (A) 與 (C) 皆給分。

緩刑要件與爭議剖析

依《刑法》第 74 條規定,緩刑宣告的前提是受**「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選項 (C) 寫成「5 年以下」是傳統常見的數字陷阱,因此為錯誤敘述。而你選的 (A) 也是錯的,因為法條明定緩刑期間是「自」裁判確定之日起算,選項卻誤植為「至」**,一字之差導致起算時點的邏輯完全不通,故兩者皆被認定為本題的正確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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