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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07年 [法院書記官]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6 題

某甲先前因為犯竊盜罪,遭法院判處罰金新臺幣 3,000 元,正在 2 年緩刑期間,卻在日前因開車肇事,遭檢察官依過失致傷害罪(法定刑為 6 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00 元以下罰金)向地方法院起訴。就本案與前案,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為累犯,法院就本案不能宣告緩刑
  • B 檢察官同時得就前案的緩刑宣告,聲請法院予以撤銷
  • C 法院如果就本案對甲處以罰金刑,則同時可以宣告緩刑
  • D 如果地方法院就本案判決甲有罪,檢察官即應聲請撤銷前案之緩刑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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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你試著思考:在法律的精神中,若要判定一個人『徹底失去自新機會』或『屬於累犯』,通常要求他之前的犯罪處罰必須達到多嚴重的程度(刑種類型)?如果前一次只是較輕微的『罰金』,會不會影響法院在處理第二次『非故意』的意外事件時,給予他重新改過機會的權力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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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關於撤銷緩刑的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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