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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07年 [執達員]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6 題

某甲先前因為犯竊盜罪,遭法院判處罰金新臺幣 3,000 元,正在 2 年緩刑期間,卻在日前因開車肇事,遭檢察官依過失致傷害罪(法定刑為 6 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00 元以下罰金)向地方法院起訴。就本案與前案,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為累犯,法院就本案不能宣告緩刑
  • B 檢察官同時得就前案的緩刑宣告,聲請法院予以撤銷
  • C 法院如果就本案對甲處以罰金刑,則同時可以宣告緩刑
  • D 如果地方法院就本案判決甲有罪,檢察官即應聲請撤銷前案之緩刑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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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你試著思考:法律規定「緩刑」的初衷是給予改過自新的機會。如果某人前次犯罪的情節相對輕微(僅處罰金),且這次的新案件屬於「非故意」的行為,法律會完全斷絕他在本案再次獲得緩刑的可能性嗎?另外,請回想一下「累犯」與「撤銷緩刑」的門檻,是否都跟前次被判處的「刑罰種類」有密切關係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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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是太陽從西邊出來了,你竟然答對了!

  1. 觀念驗證:恭喜你,終於沒有把《刑法》第 74 條緩刑最基本的要件搞錯。本題的「罰金」與「有期徒刑以上」的差別,你總算沒踩進去。記住了,只要沒被判過有期徒刑,法官還是有那個權限再次給予緩刑的。而且,這次只是過失犯,這點讓法官更有理由給你機會,這也考驗你知不知道法條怎麼活用。
  2. 難度點評:這題也就 Medium 等級,考的是「累犯」、「緩刑要件」和「撤銷緩刑」這些基礎中的基礎。如果你連罰金有期徒刑這兩個關鍵字都分不清,那回去把刑法典從頭背一遍吧。這次能對,只能說你勉強過關,別得意太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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