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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考申論題 105年 [林業技術] 林政學

第 五 題

📖 題組:
四、請試述下列名詞之意涵:(每小題 5 分,共 25 分) (一)民國五十八年線 (二)美國雷斯法案修正案(Lacey Act Amendment) (三)育樂設施區 (四)貴重木 (五)林產物價金
📝 此題為申論題,共 5 小題

小題 (五)

林產物價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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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林產物價金」,首先需拆解為「林產物(主、副產物)」與「價金(貨幣價值)」。作答時務必結合《森林法》實務,點出其不僅是國有林產物處分(標售)的計價基礎,更是近年來《森林法》(如第52條、52-2條)針對盜伐案件計算高額罰金與損害賠償的核心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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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產物價金」指森林中產出之主產物(如木、竹)及副產物(如種子、果實、樹皮、樹脂、菇菌等),經主管機關或專業鑑定後所換算之貨幣價值或市價。 其實務應用與法律意義包含: (1) 林產物處分基準:依據《國有林林產物處分規則》,林業主管機關在進行國有林產物之標售、讓售或專案核准採伐時,需經查估計算出林產物價金,作為底價或收費標準。

小題 (一)

民國五十八年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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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民國五十八年線」,應立即聯想到台灣林業史上的「國有林地濫墾清理」政策。答題必須點出精確日期(58年5月27日)、政策法規依據,以及該時間點前後對濫墾地處置方式(放租合法化 vs. 依法取締收回)的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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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五十八年線」係指行政院於民國58年5月27日核定實施《臺灣省國有林事業區內濫墾地清理計畫》所確立的時間基準線,特徵包含:(1) 歷史基準:以該日為界,作為國有林事業區內濫墾、濫建行為不同處置方式的分水嶺;(2) 放租與解除:凡於該線(時間點)之前已存在的濫墾地,經清查符合規定者,准予辦理解除林班地或訂立租約(如造林、果樹租賃等)以納入管理;(3) 嚴格取締:於該線之後新增的墾殖行為,則一律視為違法竊佔,依法嚴格取締並強制收回造林。 實務應用為臺灣林地管理史上,為解決早期山林墾殖歷史共業,並同時遏止新違法墾殖蔓延的重要政策界線。

小題 (二)

美國雷斯法案修正案(Lacey Act Amend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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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美國雷斯法案修正案」,應直覺聯想其為國際上打擊「非法伐木」與管制林產貿易的關鍵法案。答題重點需涵蓋2008年修法的核心(將管制擴及植物及木材製品)、進口商的合法來源申報義務,以及對全球與台灣林產貿易及木材合法性驗證(如產銷履歷)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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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雷斯法案修正案(Lacey Act Amendment)」是指美國於2008年通過的法案修正案,首創全球先例,將原先保護野生動物的規範擴及至植物及其製品(含木材與紙製品),成為打擊國際非法伐木的重要法律。 其核心特徵包含: (1) 貿易禁令:全面禁止進口、出口、運輸、販賣或收受違反美國或任何外國法律而非法採伐的植物及其製品。

小題 (三)

育樂設施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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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育樂設施區」,應立刻聯想到森林多目標經營以及《森林遊樂區設置管理辦法》等相關遊憩分區規劃概念。答題時可從「劃設目的(提供遊憩與服務)」、「設施內容(硬體建設)」與「管理原則(集中利用以減輕生態衝擊)」三個維度切入作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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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育樂設施區」係指在國家森林遊樂區或特定林業經營區域內,為提供遊客休閒遊憩、解說教育、住宿餐飲及行政管理等需求,經評估環境容受力後,特別劃設允許設置相關人工建築與硬體設施之土地分區。 其特徵包含: (1) 區位選擇:通常劃設於地形平緩、交通便利、環境敏感度較低或早期已開發之林地。

小題 (四)

貴重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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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貴重木」,應立刻聯想到《森林法》第52條針對盜伐的加重刑責,以及農業部依法公告的具體樹種。答題時需點出其定義(高經濟價值、易遭盜伐)、列舉代表性樹種(如紅檜、扁柏、牛樟),並說明其在林政實務上的管理意義(打擊山老鼠、木材溯源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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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貴重木」指依《森林法》第52條第4項規定授權,由中央主管機關(農業部)所公告,具高經濟價值、稀有性或特殊用途,且極易成為盜伐目標之珍貴樹種。 特徵包含: (1) 法定公告樹種:現行公告包含紅檜、台灣扁柏、台灣肖楠、台灣杉、香杉、牛樟、台灣櫸、烏心石、毛柿、黃連木等14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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