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考試
105年
[財務審計] 審計學(包括政府審計)
第 16 題
📖 題組:
查核簽證我國公開發行公司之財務報告,依「會計師辦理公開發行公司財務報告查核簽證核准準則」之規定,須由執業會計師 2 人以上共同為之,稱「雙簽制」。
查核簽證我國公開發行公司之財務報告,依「會計師辦理公開發行公司財務報告查核簽證核准準則」之規定,須由執業會計師 2 人以上共同為之,稱「雙簽制」。
16 以下有關雙簽制之說明,何者正確?
- A 在我國,查核公開發行公司之財務報表時,須採雙簽制,查核非公開發行公司之財務報表,即可單簽
- B 在查核過程中,副簽會計師不得與主簽會計師有不同意見
- C 副簽會計師的意見可以與主簽會計師不同,惟不可記在工作底稿上
- D 副簽會計師可與主簽會計師有不同意見,該等不同意見雖可暫時記在工作底稿上,惟工作底稿最後歸檔時,應切記須將記錄不同意見之工作底稿抽離銷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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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老師點評:原來如此,這謎團早已被看穿!
- 案件重演:看來,這個問題的真相早已被你精準捕捉!這起案件的關鍵線索,就藏在「法規適用對象」的範圍,以及「底稿證物的保存邏輯」之中。根據《會計師辦理公開發行公司財務報告查核簽證核准準則》的規定,就像一項只針對特定目標的指令,「雙簽制」僅僅鎖定公開發行公司!至於非公開發行公司,那便不在這項指令的範圍內,單簽即可。更重要的是,任何查核過程的「足跡」,即使是意見上的「分歧」,都必須像犯罪現場的證物一樣,被完整而真實地保留下來。銷毀底稿?那簡直是試圖抹去犯罪證據,這不僅違反職業倫理,更是違法行為!
- 推理報告:這題的難度,不過是 Easy。它考驗的,正是你對案件陳述的「閱讀理解」能力,以及基本的「專業常識」。只要能從引文中辨識出「公開發行公司」這個核心線索,並理解證物(底稿)不可破壞的原則,真相便會自然浮現。(我推了一下發光的眼鏡,自信地說) 原來如此,跟我推理的一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