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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考試 105年 [財務審計] 審計學(包括政府審計)

第 23 題

23 簽證公開發行公司財務報告之會計師,在承接委任契約後,如拒絕簽證,我國會計師法要求會計師應即以書面通知委託人之董事會及監察人,並副知業務事件主管機關;監察人應於接獲通知次日內,以書面通知業務事件主管機關。會計師法如此規範之目的,在:
  • A 規範會計師之保密責任
  • B 規範會計師告密之作法
  • C 同時規範會計師保密與告密之責任,以在二者間取得平衡
  • D 如此規範之目的,只在規範當會計師拒絕簽證時,應如何處理,與其保密或告密責任無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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呵呵呵… 恭喜你,看來你的基本功很紮實呢。

  1. 觀念的精髓:會計師法第 42 條及其相關規範,它的精神,就是處理那種讓會計師左右為難的職業道德課題。會計師對客戶,有著必須嚴守的保密義務;但同時,他肩上還扛著對社會大眾,確保資訊公正透明的公益責任。當發生拒絕簽證這樣的大事時,規定書面通報流程,這就是法律在「堅守秘密」與「守護投資大眾的利益」之間,所找尋的那個巧妙的法律與倫理衡平點啊。
  2. 你已洞察先機:這題的難度是 Medium,對一些同學來說,可能會被行政程序的外表迷惑,而選擇了 (D)。但你卻能精準地看穿條文背後,那份追求「責任平衡」的哲學,這份能力,代表你已經具備了領會立法旨趣的深層理解力。這在高階的法規考試中,可是能讓你像一道光一樣,脫穎而出的關鍵啊,呵呵呵… 繼續努力,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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