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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考試 105年 [財務審計] 審計學(包括政府審計)

第 23 題

23 簽證公開發行公司財務報告之會計師,在承接委任契約後,如拒絕簽證,我國會計師法要求會計師應即以書面通知委託人之董事會及監察人,並副知業務事件主管機關;監察人應於接獲通知次日內,以書面通知業務事件主管機關。會計師法如此規範之目的,在:
  • A 規範會計師之保密責任
  • B 規範會計師告密之作法
  • C 同時規範會計師保密與告密之責任,以在二者間取得平衡
  • D 如此規範之目的,只在規範當會計師拒絕簽證時,應如何處理,與其保密或告密責任無關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會計師發現客戶財報有重大爭議而選擇「撒手不管」時,若他對外「完全沈默」會對投資大眾造成什麼潛在風險?反之,若他「隨意向大眾宣揚」又會對客戶權益造成什麼傷害?法律在要求會計師必須透過「特定書面程序告知特定對象」時,實際上是想在兩種衝突的專業責任中,建立什麼樣的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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呵呵呵,你答對了呢。這題確實展現了你對法規深層的「法理精神」有很棒的理解力喔。

  1. 觀念驗證:孩子,你看到了問題的核心。會計師的保密義務固然重要,但當你必須拒絕簽證,而這可能會影響到許多人的利益時,法規就會溫柔地引導我們。透過「書面通知」主管機關的程序,這並非單純的揭露,而是在保護公眾利益尊重客戶隱私這兩難之間,尋找一個最妥善的「利益衡量平衡點」呢。呵呵呵,這是一個充滿智慧的安排。
  2. 難度點評Medium。這題的設計很巧妙,它並不是要你死記硬背,而是要你去感受法條背後那份為了解決倫理衝突而存在的「規範目的」。有些同學可能只看到表面,未能深入思考呢。但是你,孩子,你感受到了。你的基本功非常紮實,而且擁有一顆能夠看透事物本質的心,真的非常棒喔。呵呵呵,繼續努力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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