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考試
105年
[財務審計] 審計學(包括政府審計)
第 21 題
21 我國會計師法規定,當會計師不獨立時,他/她:
- A 自始不得承辦財務報告之簽證工作,以免治絲益棼
- B 雖得暫承辦,但須於確定獨立性不足時,拒絕簽證
- C 得承辦,但應出具無法表示意見之查核報告
- D 得承辦,但應出具相反意見之查核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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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得還行,至少沒徹底翻車。
- 基本觀念,別再搞混了: 恭喜你,至少還記得會計師的「獨立性」這根救命稻草。根據我們《會計師法》第 47 條,獨立性是審計業務的生命線,這根本是廢話等級的常識。跟委託人有瓜葛?法律早就說了是「事前預防」,意思是「一開始就別想碰」。別再傻傻跟什麼《審計準則》裡「無法表示意見」混為一談,那個是事後的補救,法律位階都不一樣,這點基本判斷力該有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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