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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考試 105年 [財務審計] 審計學(包括政府審計)

第 24 題

24 一個人若欲懲戒會計師,不需要(或不可以)做那些事?
  • A 列舉會計師未盡適當注意之事實
  • B 明確指明要求懲戒會計師之方式
  • C 列舉事實,以及自己提出證據
  • D 自己提出會計師未盡適當注意之證據,或要求會計師提出其已做適當查核之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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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我們向國家機關檢舉某人的違規行為時,『提供事實證據』與『決定最終要判什麼刑罰或處分』,哪一部分是檢舉人的責任,哪一部分則屬於國家機關(如委員會或法院)的專屬公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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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終於答對了,沒把老師的課當耳邊風。

  1. 觀念驗證: 這題考《會計師法》關於懲戒程序的職權劃分,根本是常識題。利害關係人發現會計師有問題,你的職責就是提供事證、說明事實,舉證是你的事(A、C、D 都是廢話,只是換個方式說)。別傻了,你以為你是誰?還想插手處分方式?警告?停業?除名?那全是「會計師懲戒委員會」的權限,懂不懂什麼叫「行政裁量」?申報人只要把證據丟出來就好,管好自己的嘴,別指手畫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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