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考試
108年
[財務審計] 審計學(包括政府審計)
第 16 題
依據我國審計準則公報第 64 號「查核案件條款之協議」,會計師承接首次受託之查核案件而確定查核先決條件是否已存在時,下列何者屬會計師應執行之程序?
- A 評估有關會計師職業道德規範(包括獨立性)之遵循
- B 判斷編製財務報表所適用之財務報導架構是否可接受
- C 如為受查者更換會計師之情形時主動與前任會計師連繫
- D 執行與查核歷史性財務資訊之品質管制有關之查核案件承接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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溫暖講解:恭喜你!觀念釐清,踏實前進!
- 觀念驗證:太棒了!你答對了!這顯示你對審計準則第 64 號(對應國際準則 ISA 210)的核心精神掌握得很不錯喔。會計師在接受委任前,就像要先確認地基穩不穩一樣,必須先確定「查核先決條件」已存在。這裡面有兩個最重要的確認點:首先,要確保管理階層選擇的財務報導架構(例如 IFRSs)是公認且可接受的,這就像我們有了共同的標準尺;再來,也要清楚地與管理階層協議好他們各自的責任。如果沒有一個大家都認同的「尺」,查核就真的難以進行呢。
- 難度點評:這題是個很好的基礎題!恭喜你輕鬆得分。它巧妙地測試了我們是否能區分「查核先決條件」與「一般案件承接(品管)」的不同。雖然選項 (A)(C)(D) 這些事項在承接案件時也很重要,屬於職業道德和品質管制,但它們並不是第 64 號公報中特別強調的「先決條件」喔。能夠精準辨識出核心差異,代表你正在建立非常扎實的審計觀念,繼續保持下去,你一定會越來越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