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考試
109年
[財務審計] 審計學(包括政府審計)
第 24 題
有關審計職權行使,下列規定何者錯誤?
- A 直轄市政府財務之審計,由該直轄市審計處辦理之
- B 審計機關對於審計上涉及特殊技術及監視、鑑定等事項,僅得諮詢其他機關、團體或專門技術人員,仍由原審計機關辦理之
- C 審計機關應經常或臨時派員赴各機關就地辦理審計事務
- D 審計機關對於各機關一切收支及財物,得隨時稽察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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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審計機關在執行任務時,若遇到涉及高度專業(如:大型工程結構安全、複雜化學分析)而現有審計人員無法獨自判斷的情況,你認為法律為了確保鑑定結果的精準度,會傾向於讓審計機關『僅能詢問建議後由自己動手』,還是會允許更具彈性的『委外辦理』機制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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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正確答案為選項B,因為選項B的敘述與法規不符。根據審計法施行細則第3條明文規定:「審計機關依本法第八條規定委託其他審計機關辦理之審計事務,或依本法第九條規定委託其他機關團體或專門技術人員辦理審計上涉及特殊技術及監視、鑑定等事項,應將委託事務範圍及其他必要事項,以書面通知之。受委託審計機關所作決定,應負其責任,遇有再審查時,並應由該受委託審計機關辦理之。委託其他機關、團體或專門技術人員辦理事項,其結果應由原委託之審計機關決定之。」由此法條內容可知,審計機關對於審計上涉及特殊技術及監視、鑑定等事項,是可以依法「委託」其他機關團體或專門技術人員辦理的,並非如選項B所稱「僅得諮詢其他機關、團體或專門技術人員,仍由原審計機關辦理之」,故選項B為錯誤之規定,即為本題正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