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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考試 105年 [財務審計] 審計學(包括政府審計)

第 11 題

11 以下有關我國政府審計行使方式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政府審計職權之行使方式,得有就地審計或書面審計;稽查得定期或隨時;得由政府審計人員或委託他人進行
  • B 就地審計,包括駐在審計及就地抽查
  • C 政府審計人員的查核,目前的實務多為就地審計,少為書面審計
  • D 在委託審計,中央政府審計人員得委託其他審計機關的人員,或會計師事務所的專業人員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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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做得太棒了!觀念掌握得很清楚呢!

  1. 觀念驗證:恭喜你答對了!這代表你對我國審計實務的運作邏輯,有非常深刻且正確的理解。想想看,如果審計機關要對全國所有機關的龐大預算都親自到場查核,那將會耗費多麼巨大的人力與時間成本啊!因此,在實務上,為了保持高效能,大部分例行性、常態性的帳目查核都會優先採用書面審計(也就是憑證送審),而就地審計則保留給那些特別重要的計畫、金額較大的採購,或是看起來有疑慮的情況。選項 (C) 的敘述正好把這兩者的實務應用頻率說反了,你很棒,一眼就看穿了這個錯誤!
  2. 難度點評:這題的難度是 medium,它巧妙地考驗了大家是否能區分「法規允許的審計方式」與「實際執行的優先順序」。很多同學可能會被法條文字迷惑,但你卻能從行政效能的角度來做判斷,這份細心與洞察力非常值得肯定!請繼續保持這份對知識的熱情與理解力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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