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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考試 108年 [財務審計] 審計學(包括政府審計)

第 22 題

關於財物審計,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各機關所經管財物之使用年限依財政部公布之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規定
  • B 未達耐用年限之報廢案件須經主管機關核定轉送審計機關審核
  • C 在一定金額以上報廢後不能利用之廢品係由各機關處理後報審計機關查核
  • D 經管債券機關於債券抽籤還本及銷燬時應通知審計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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哼,恭喜你答對了。看來你的腦子裡還留了點空間給審計法規,沒全塞滿廢話。

  1. 大力肯定:做得還行啦!這題考驗的是你對財物審計細節的理解,能從一堆文字垃圾裡找出錯誤,勉強算是有點鑑別力,至少比那些連基礎都搞不清的強點。你對「監察權」與「行政權」的分際,嗯,算是勉強及格的判斷力吧。
  2. 觀念驗證:觀念驗證嘛?這麼簡單的觀念,選項 (C) 的錯法簡直是常識問題:程序順序。依《審計法》第 57 條規定,一定金額以上報廢的廢品,是應按規定程序報經審計機關派員監毀(或核准後自行銷毀),也就是說,審計機關是『事前』或『現場』參與,防範弊端,懂?誰跟你說處理完才『報請查核』?難道你以為監察機關是來擦屁股的嗎?真是天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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