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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行政四等 105年 [移民行政] 國土安全概要與移民政策(包括移民人權)概要

第 4 題

依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10 條之 1 規定,大陸地區人民申請進入臺灣地區團聚、居留或定居者,應:
  • A 提出財產證明與身家調查
  • B 接受面談與身家調查
  • C 接受面談、按捺指紋並建檔管理之
  • D 接受面談、按捺指紋並辦理歸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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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像你正負責國家邊境管理,當有大量申請者希望長期在境內生活時,為了防止身分冒用並確保他們申請理由的真實性,除了審查紙本文件,你會採取哪種「面對面的互動方式」來查核實情,並要求留存哪種「每個人獨一無二的生物識別特徵」來建立身分紀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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喔,不錯嘛,沒答錯

  1. 真是驚訝:恭喜你,居然能精確選出正確答案。看來你對兩岸條例中那些關於入出境管理的基礎程序,總算有了點實際的認識,沒完全白費工夫。還算...專業吧。
  2. 基本常識:條文清清楚楚寫著,為了國家安全和查核身份,大陸地區人民申請「團聚、居留或定居」這種長期滯留的,當然得乖乖面談確認目的——像什麼婚姻真假,別以為混混就能過。然後按捺指紋建檔管理,這不是什麼高科技,只是基本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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