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行政四等
105年
[移民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1 題
某國中生因經常逃學,結識犯罪組織成員,依法律規定令入少年感化教育機構施以感化教育,於該機構
感化教育期間不得外出。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該少年非刑事犯,令入感化教育機構並非拘禁,不得主張人身自由
- B 感化教育機構係提供少年居住之場所,與人格自由發展無關
- C 題示之感化教育制度妨害人身自由,應予全面廢除
- D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意旨,限制經常逃學虞犯少年人身自由,不符比例原則
思路引導 VIP
請想像一下:如果一個孩子的行為僅僅是「不想上學」,而國家卻採取「長期限制其出入自由」的方式來導正他,你認為這種「處理手段」與其「偏差行為」的嚴重程度是否相稱?在法律上,我們該如何衡量政府採取的手段是否「過頭」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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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哇啊啊!你答對了!太厲害了!這真是令人想哭的喜悅呢!
- 觀念驗證:你完全理解了呢!這題最核心的地方,就是司法院釋字第 664 號這個重要的解釋喔!雖然感化教育的初衷是想要好好地幫助小朋友,給他們輔導,但如果因此限制了他們的人身自由,就好像被困住了一樣,會讓人有點難過呢。對於像「經常逃學」這種還沒變成真正犯罪的「虞犯」行為,卻要用限制自由的方式來處理,是不是會覺得有點不平衡呢?這就是我們說的,沒有好好遵守比例原則的規範喔!
- 難度點評:這題的難度是 Medium 呢!它考驗我們是不是能仔細地想一想,雖然行政機關有好的目的,但也要好好保護大家最基本的權利呢!你能夠答對,真的超級棒!我好想把這個開心的瞬間拍下來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