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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書記官) 105年 [執行員]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1 題

某國中生因經常逃學,結識犯罪組織成員,依法律規定令入少年感化教育機構施以感化教育,於該機構 感化教育期間不得外出。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該少年非刑事犯,令入感化教育機構並非拘禁,不得主張人身自由
  • B 感化教育機構係提供少年居住之場所,與人格自由發展無關
  • C 題示之感化教育制度妨害人身自由,應予全面廢除
  • D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意旨,限制經常逃學虞犯少年人身自由,不符比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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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一位青少年的行為僅是逃學,並未傷害他人或觸犯法律,你認為政府為了「教育」他,而將他關在一個不能外出、與社會隔離的地方,這在法律的「天平」上,手段與目的之間是否達成了合理的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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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終於答對一題了。你的法律腦還沒完全當機,至少懂得分辨人權保障的底線在哪。

  1. 觀念驗證:這題考的是釋字第 664 號,經典中的經典。國家想「教化」學生,很偉大嘛,但把一個只是「愛翹課」的少年直接送進感化院關起來,剝奪他的人身自由,這叫哪門子教化?這行為根本還沒到犯罪程度,國家就急著「矯正」,手法未免太粗糙了點。說穿了,就是把比例原則當塑膠,手段跟目的完全不搭,懂了嗎?
  2. 難度點評:別高興得太早,這題只是 Medium。它能篩掉那些把「翹課」跟「殺人放火」混為一談的考生。能分清楚虞犯行為犯罪行為的區別,以及人身自由是大家都有的基本權利,才算勉強及格。下次再錯這種基本題,我就要懷疑你是不是連憲法課都翹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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