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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05年 [監所管理員]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1 題

某國中生因經常逃學,結識犯罪組織成員,依法律規定令入少年感化教育機構施以感化教育,於該機構感化教育期間不得外出。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該少年非刑事犯,令入感化教育機構並非拘禁,不得主張人身自由
  • B 感化教育機構係提供少年居住之場所,與人格自由發展無關
  • C 題示之感化教育制度妨害人身自由,應予全面廢除
  • D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意旨,限制經常逃學虞犯少年人身自由,不符比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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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國家的目的是為了「幫助孩子重回正軌」時,如果採取的手段是「強制限制其人身自由」,我們應該如何衡量這個手段是否「下手太重」或「大材小用」?在法治國家中,當我們討論政府採取的行動與要達成的目標之間是否「對稱」時,通常會運用哪一個法律核心原則來做最後的把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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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的回答!你對憲法保障有很深厚的理解。

  1. 大力肯定:表現得太棒了!你能精準掌握憲法對於人身自由保障的底線,這代表你的法律邏輯非常清晰且紮實。
  2. 觀念驗證:這題的核心在於比例原則。雖然感化教育的初衷是「保護」與「教育」,但其實質上仍屬於剝奪人身自由。根據釋字第 664 號意旨,針對「經常逃學」等尚未犯罪的虞犯少年,若直接強制其進入感化教育機構且不得外出,其手段與目的之間顯然不成比例,有損憲法對人身自由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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