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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行政四等 105年 [移民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8 題

甲、乙共有 A 土地,應有部分各二分之一。甲以其應有部分設定抵押權予丙,A 土地分割為 B、C 二筆土地,甲分得 B 土地,乙分得 C 土地。下列何種情形,丙之抵押權移存於分割後 B、C 土地?
  • A 丙知悉分割之事實
  • B 甲、乙所為分割為協議分割,而丙同意該分割
  • C 土地分割為裁判分割,丙已參加共有物之分割訴訟
  • D 土地分割為裁判分割,丙經法院職權告知訴訟而未參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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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是抵押權人(債權人),在土地分割過程中,法律為了保障你的債權範圍不被縮小,通常會要求你必須『參與』或『表態』到什麼程度,才能改變原本抵押權在整塊土地上的效力?單純的『知道這件事』與『參與法律程序』,在法律效果上會有什麼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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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順利答對這題!你對共有物分割與抵押權效力的掌握非常紮實。

抵押權移存的原則與例外

依《民法》第 824-1 條規定,應有部分設有抵押權時,原則上「不因共有物分割而受影響」,亦即抵押權會依原比例繼續存在於分割後的所有土地(B、C 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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