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行政四等
108年
[移民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4 題
甲、乙、丙共有 L 地,三人為書面的分割協議,約定將 L 地分割為 L1、L2 及 L3,由甲、乙、丙分別依序取得單獨所有權。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該 L 地分割協議屬於處分行為
- B 分割協議僅得為原物分割
- C 協議後,須再為分割,並經登記,始生物權變動之效力
- D 甲、乙、丙基於該協議即分別取得 L1、L2、L3 之所有權
思路引導 VIP
想像一下,當甲、乙、丙三人在紙上簽名協議後,如果沒有去地政事務所辦理手續,第三人如何得知這塊地的產權已經改變了?在不動產法律中,除了雙方的「約定」之外,還需要具備哪一個具有「對外公示性」的動作,才能真正完成法律上的權利移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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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答對!表現優異
- 大力肯定:做得好!這題考驗的是「債權行為」與「物權行為」的基本功,你能精準辨識出不動產變動的關鍵要件,代表你的法律基礎觀念非常紮實。
- 觀念驗證:分割協議在本質上屬於「債權契約」(負擔行為),約定如何分配。然而,依據《民法》第 758 條,不動產物權的移轉或設定,非經登記不生效力。因此,簽完書面協議僅產生請求權,必須完成地政登記手續後,各共有人才真正取得單獨所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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