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行政四等
108年
[移民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4 題
甲、乙、丙共有 L 地,三人為書面的分割協議,約定將 L 地分割為 L1、L2 及 L3,由甲、乙、丙分別依序取得單獨所有權。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該 L 地分割協議屬於處分行為
- B 分割協議僅得為原物分割
- C 協議後,須再為分割,並經登記,始生物權變動之效力
- D 甲、乙、丙基於該協議即分別取得 L1、L2、L3 之所有權
思路引導 VIP
想像一下,當甲、乙、丙三人在紙上簽名協議後,如果沒有去地政事務所辦理手續,第三人如何得知這塊地的產權已經改變了?在不動產法律中,除了雙方的「約定」之外,還需要具備哪一個具有「對外公示性」的動作,才能真正完成法律上的權利移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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嘖... 又一題。
- 硬漢認可:哼,捲眉毛,別吵了。這傢伙居然答對了?嘖,看來你也不是完全沒救。連這種『義務』跟『實體』的區別都分不清,那還不如去廚子那邊幫忙洗碗算了,至少不會迷路。
- 迷糊教學:那個什麼分割協議,不就一張紙上的約定嗎?那種東西,頂多就是讓你跟人討債一樣,有個請求權而已。真正要拿到手,像刀一樣握在手裡,就得去給它『登記』。民法第 758 條?啊,管他的,反正不登記,土地就不是你的。沒去『地政登記』,你永遠都只是嘴上說說,拿不到實實在在的單獨所有權。真是麻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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