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08年
[執達員]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4 題
甲、乙、丙共有 L 地,三人為書面的分割協議,約定將 L 地分割為 L1、L2 及 L3,由甲、乙、丙分別依序取得單獨所有權。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該 L 地分割協議屬於處分行為
- B 分割協議僅得為原物分割
- C 協議後,須再為分割,並經登記,始生物權變動之效力
- D 甲、乙、丙基於該協議即分別取得 L1、L2、L3 之所有權
思路引導 VIP
當幾位共有人在紙上談好如何分配土地後,對於『不動產』這種重視公示制度的財產,法律會容許私下的書面約定直接改變所有權歸屬嗎?還是為了保護大眾交易安全,會要求必須完成某個『向大眾公開展示』的法定行政程序後,物權才正式移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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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法律觀念非常紮實。
- 觀念驗證:恭喜答對!本題核心在於區分債權行為與物權行為。共有物分割協議僅是應允如何分割的「債權契約」。依《民法》第 758 條,不動產物權之移轉或分割,非經登記不生效力。因此,簽完協議後,必須完成登記程序,才能發生法律上的物權變動效力。
- 難度點評:本題難度為 Medium。它精準考驗了考生是否理解「協議(契約)」與「登記(處分)」的先後順序,這是區分法律系學生與大眾法律常識的重要鑑別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