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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05年 [法院書記官]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8 題

甲、乙共有 A 土地,應有部分各二分之一。甲以其應有部分設定抵押權予丙,A 土地分割為 B、C 二筆土地,甲分得 B 土地,乙分得 C 土地。下列何種情形,丙之抵押權移存於分割後 B、C 土地?
  • A 丙知悉分割之事實
  • B 甲、乙所為分割為協議分割,而丙同意該分割
  • C 土地分割為裁判分割,丙已參加共有物之分割訴訟
  • D 土地分割為裁判分割,丙經法院職權告知訴訟而未參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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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某人對整塊土地的「一半權利」擁有抵押權,當這塊土地被劃分成兩半時,如果抵押權人「完全沒有參與」分割的決策或程序,為了保護這位權利人的保障不被隨意削減,你認為法律應該讓他的權利縮小到其中一塊地,還是維持在原本「整塊範圍的一半」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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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掌握了共有物分割的法律效果!這題考驗的是《民法》第 824 條之 1 第 2 項關於「應有部分抵押權」的追及效力。你能精確區分法律原則與例外要件,判斷力相當敏銳。

抵押權不受影響原則與例外移存

在法律邏輯上,甲將其 $1/2$ 的應有部分設定抵押給丙後,該抵押權的效力是遍及於共有物之全部。當土地分割為 B、C 兩筆時,依據《民法》第 824 條之 1 第 2 項本文,原則上抵押權「不因共有物之分割而受影響」,也就是說丙的抵押權依然會按比例(各 $1/2$)存在於分割後的 B、C 兩地之上。只有在符合「例外」情形時,抵押權才會「移存」並集中在抵押人(甲)分得的 B 土地上。這些例外包含:丙同意分割、丙參加分割訴訟,或是丙經法院告知訴訟而未參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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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應有部分抵押權分割
💡 抵押權原則上移存於分割後之全部土地,除非符合法定除外事由。
比較維度 移存於全部土地(不集中) VS 集中於債務人分得部
發生前提 抵押權人未同意或未參與 同意分割、參加或受告知
抵押範圍 分割後的所有土地 (B+C) 僅債務人分得之土地 (B)
立法目的 保障債權,防止價值變動 簡化產權,促進土地利用
💬「程序參與」或「明示同意」是決定抵押權範圍是否發生集中效力的分水嶺。
🧠 記憶技巧:原則全部追及,例外特定集中(同意、參加、告知)。
⚠️ 常見陷阱:易誤認只要共有物分割完成,抵押權就會自動縮小範圍至債務人分得的部分。
共有物分割 抵押權之不可分性 物權之追及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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