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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行政四等 105年 [移民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2 題

下列債權,何者可得讓與或可不經債務人同意逕行讓與?
  • A 不作為債務之債權
  • B 扶養請求權
  • C 僱用人對受僱人之勞務請求權
  • D 已經起訴之人格權被侵害之非財產上損害賠償請求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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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如果一個權利是基於「特定人的勞動」或「特定人的身分關係」而存在,隨意更換債權人是否會對債務人造成不公平?再者,當一個原本具有高度個人色彩的請求權,一旦進入法院訴訟程序要求賠償特定金額時,它的「專屬性質」是否會因為轉化為「金錢賠償」而有所改變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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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太棒了!你的法學觀念非常紮實!

  1. 大力肯定:恭喜你答對了!這題考驗的是對《民法》中「債權讓與」限制的細膩理解。你能精準辨識出例外中的例外,表現非常專業且出色!
  2.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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