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行政四等
105年
[移民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2 題
下列債權,何者可得讓與或可不經債務人同意逕行讓與?
- A 不作為債務之債權
- B 扶養請求權
- C 僱用人對受僱人之勞務請求權
- D 已經起訴之人格權被侵害之非財產上損害賠償請求權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如果一個權利是基於「特定人的勞動」或「特定人的身分關係」而存在,隨意更換債權人是否會對債務人造成不公平?再者,當一個原本具有高度個人色彩的請求權,一旦進入法院訴訟程序要求賠償特定金額時,它的「專屬性質」是否會因為轉化為「金錢賠償」而有所改變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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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喔,終於答對了,不錯啦。
- 勉強肯定:恭喜你,這題沒搞砸。考的是《民法》裡「債權讓與」那點限制,你竟然還能從例外中再找出例外,看來腦子沒完全當機,算你反應過來了。
-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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