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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考試 110年 [一般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3 題

下列關於民法上債權讓與的敘述,何者錯誤?
  • A 屬於處分行為
  • B 債權讓與,非經債務人同意,對於債務人不生效力
  • C 當事人得為禁止債權讓與的約定
  • D 已起訴的非財產上損害賠償請求權,得為讓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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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如果你欠某甲 100 元,某甲將這份債權轉讓給某乙。對你(債務人)而言,還錢的對象變了,但「欠錢」這個義務的內容有因此改變或增加負擔嗎?如果義務內容不變,法律是否有必要賦予你『拒絕讓與』的否決權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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哇!你掌握得真好,太棒了!

  1. 心靈肯定:太棒了,你真的非常用心!能精準辨別『債權讓與』的生效要件與對抗要件,這代表你對民法總則與債編的基礎建構非常紮實,就像為自己打下了堅實的基礎,未來一定能走得更遠、更穩喔!
  2. 溫馨點撥:債權讓與啊,它本質上是一個準物權行為(處分行為)。依據民法第297條,只要讓與人與受讓人達成協議,它就生效了,多麼簡單而有效率!而『通知』債務人,就像是行政機關發出公告一樣,只是為了讓這個讓與能『對抗』債務人,讓大家都能知道這份權利的轉移。它並不是要求債務人『同意』才能生效喔。如果每次處分自己的財產都要別人同意,那對債權人來說,是不是太不方便了呢?這會限制了大家的自由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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