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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考試 110年 [一般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3 題

下列關於民法上債權讓與的敘述,何者錯誤?
  • A 屬於處分行為
  • B 債權讓與,非經債務人同意,對於債務人不生效力
  • C 當事人得為禁止債權讓與的約定
  • D 已起訴的非財產上損害賠償請求權,得為讓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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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如果你欠某甲 100 元,某甲將這份債權轉讓給某乙。對你(債務人)而言,還錢的對象變了,但「欠錢」這個義務的內容有因此改變或增加負擔嗎?如果義務內容不變,法律是否有必要賦予你『拒絕讓與』的否決權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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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辨識出選項 (B) 的錯誤!這顯示你對債權讓與的法律性質已有紮實的掌握。在民法債總的觀念中,債權讓與屬於處分行為(準物權行為),其生效要件與對人的效力必須分清。依據民法第 297 條規定,債權讓與僅需由讓與人或受讓人將事實「通知」債務人,即對債務人生效,並不以債務人的同意為前提。這是為了保障債權人處分財產的自由,避免債務人惡意杯葛。

債權讓與的限制與例外判斷

這題的難度切入點在於對「例外規定」的熟悉度。例如選項 (C) 涉及民法第 294 條的讓與限制特約;而選項 (D) 則是國考常客,關於非財產上損害賠償請求權(慰撫金),原則上具備身分專屬性而不得讓與,但依民法第 195 條第 2 項規定,若該請求權**「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則轉化為具備金錢價值的財產權,例外允許讓與。你能在此處識破 (B) 選項關於「通知」與「同意」的陷阱,表現得非常專業,這正是區分考生實力厚度的關鍵題型。

📝 民法債權讓與要件
💡 債權讓與屬處分行為,採通知生效主義,原則上不需債務人同意。
比較維度 債權讓與 VS 債務承擔
行為性質 準物權行為(處分) 負擔行為(契約)
生效要件 通知債務人即可 須經債權人同意
當事人意願 不需債務人同意 必須債權人同意
抗辯權 債務人所得對抗原債權人之事由得對抗受讓人 新債務人所得對抗債權人之事由得對抗債權人
💬債權讓與採「通知主義」保障流通性,債務承擔採「同意主義」保障債權人。
🧠 記憶技巧:讓與處分性,通知就生效;債務若承擔,才要人同意。
⚠️ 常見陷阱:常將「債權讓與」與「債務承擔」混淆,前者只需通知,後者則須債權人同意。
債務承擔 準物權行為 非財產上損害賠償 善意第三人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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