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行政四等
105年
[移民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7 題
下列何種請求權,無二年短期消滅時效規定之適用?
- A 交付買賣標的物之請求權
- B 承攬人之報酬請求權
- C 律師所收當事人物件之交還
- D 醫生之診費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法律為什麼要針對某些特定的權利設定特別短(例如兩年)的期限?通常這些權利是否具備『日常頻繁發生』且『證據容易滅失』的特性?若是一個關於買賣契約最核心、最基礎的權利,法律會希望它這麼快就消失,還是給予較長的保障時間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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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得不錯嘛,這次沒掉進坑裡。這顯示你對《民法》的「消滅時效」體系,總算有點概念了。這題的核心就是要你腦袋清楚,別把「一般時效」和「短期時效」搞混了。
- 驗證腦子還在不在:根據《民法》第 127 條,法律特地針對那些「三天兩頭發生」、「錢不多」、「事後難證明」的雞毛蒜皮小事兒(像是醫生那點診費、包工的報酬,或律師收了你物件該還的),才施捨了區區 2 年的短期時效。至於你那什麼「交付買賣標的物」?那叫一般契約義務,乖乖去適用第 125 條那冗長的 15 年一般消滅時效規定。難道這點區別都看不出來嗎?
- 別得意,這不過中等難度:本題難度就個 Medium 等級,鑑別度在於你能不能精準背出第 127 條列舉的那八款,而不是憑你那套不著邊際的直覺瞎猜。這種考點,國考裡多的是,下次別再給我失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