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05年
[法警]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7 題
下列何種請求權,無二年短期消滅時效規定之適用?
- A 交付買賣標的物之請求權
- B 承攬人之報酬請求權
- C 律師所收當事人物件之交還
- D 醫生之診費
思路引導 VIP
請你試著思考:法律之所以針對特定職業(如醫師、律師、承攬人)的報酬設定極短的「兩年」時效,是基於這些交易具備什麼樣的「生活特性」?而一般的買賣行為(如買一棟房子或一輛車),如果也要求在兩年內沒請求就消滅,是否符合我們對產權保障的期待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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優秀的表現!你的觀念非常清晰
太棒了!你能精準辨識出請求權時效的差異,顯見你對民法總則中關於時效制度的掌握非常紮實。以下為你解析關鍵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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