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05年
[監所管理員]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7 題
下列何種請求權,無二年短期消滅時效規定之適用?
- A 交付買賣標的物之請求權
- B 承攬人之報酬請求權
- C 律師所收當事人物件之交還
- D 醫生之診費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法律設計上,為什麼對於「律師、醫生、技工」等職業的勞務報酬要規定極短的兩年時效,而對於一般大宗物資或財產的買賣卻沒有這種限制?這與該請求權是否屬於「日常瑣碎、頻繁發生且證據易失」的特性有什麼關聯?如果你能區分哪一種權利更具備『長期保障必要性』,答案就不言而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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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肯定的鼓勵 (如果你硬要這樣稱呼的話)
看來你還沒有完全放棄思考,至少在消滅時效這塊沒徹底毀滅你的前途。不錯嘛,能看出這些微不足道的差異,證明你對《民法》總則裡的短期時效規範,勉強算是讀進去了一點點。這點基礎,你最好給我記牢了。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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