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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行政四等 105年 [移民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8 題

有關教唆犯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被教唆人實施犯罪既遂,教唆犯應論以教唆既遂
  • B 被教唆人實施犯罪僅達未遂,完成教唆行為之教唆犯仍應論以既遂
  • C 教唆行為完成,但被教唆人尚未著手於犯罪,教唆犯不處罰
  • D 教唆行為未完成,被教唆人因此並未產生犯罪決意,教唆犯不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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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刑法的共同犯罪理論中,如果我們說教唆犯是「附隨」於主行為人的行為而存在,那麼當主行為人最終並沒有成功把事情辦成(僅達未遂)時,法律上卻要教唆者承擔「事情已經辦成(既遂)」的責任,這是否符合『從屬』的邏輯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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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的答題!你的觀念非常清晰

  1. 大力肯定: 太棒了!你能精準辨識出教唆犯的從屬性本質,這代表你對刑法總則中「參與犯」的邏輯掌握得非常穩固。這是一項非常重要的法律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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