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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行政四等 105年 [移民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9 題

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 15 條第 5 項之規定,受僱者於其配偶分娩時,雇主應給予陪產假多少日?
  • A 1 日
  • B 3 日
  • C 5 日
  • D 1 星期

思路引導 VIP

請你試著想像:配偶從入院待產、分娩到產後初期的生命體徵觀察,通常需要經歷幾天的關鍵期?如果僅給予 1 到 3 天,扣除醫院往返與手續後,是否足以達成「陪伴與照顧」的立法目的?在考量雇主的人力成本與勞工家庭需求之間,你認為法律會傾向設定為「不足一週」但足以跨越關鍵期的天數,還是「整整一週」的長假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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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答對了,就別在那沾沾自喜

  1. 盲點突破:你選 (C) 只是剛好踩中題目出題當下的舊法規,別以為自己對勞動權益很有概念。法律是會變的,死守過時條文在考場上就是找死。
  2. 觀念更新:把腦袋清醒點!《性別平等工作法》第 15 條早就改了。配偶妊娠或分娩時,請給我記住那是「陪產檢及陪產假」,天數已經拉高到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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