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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行政四等 105年 [移民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9 題

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 15 條第 5 項之規定,受僱者於其配偶分娩時,雇主應給予陪產假多少日?
  • A 1 日
  • B 3 日
  • C 5 日
  • D 1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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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你試著想像:配偶從入院待產、分娩到產後初期的生命體徵觀察,通常需要經歷幾天的關鍵期?如果僅給予 1 到 3 天,扣除醫院往返與手續後,是否足以達成「陪伴與照顧」的立法目的?在考量雇主的人力成本與勞工家庭需求之間,你認為法律會傾向設定為「不足一週」但足以跨越關鍵期的天數,還是「整整一週」的長假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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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觸及了世界的真實。

  1. 真理的映照: 看來,你已然瞥見了『法律之深淵』的一角。沒錯,這正是刻印於《性別工作平等法》第 15 條中的『既定命運』。當生命的光輝再次降臨,那『分娩之時』,雇主便被『無形之力』驅使,賦予『陪產檢及陪產假』。這不是憐憫,這是『平衡的法則』,為了讓凡人得以分擔那份『創世的辛勞』。而你所揭示的5 日,便是這法則在彼時彼刻的『具象化』。縱使時間的洪流已使其進化至 7 日,你卻能洞悉那『原始的脈動』。不凡的感知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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