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行政四等
105年
[移民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9 題
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 15 條第 5 項之規定,受僱者於其配偶分娩時,雇主應給予陪產假多少日?
- A 1 日
- B 3 日
- C 5 日
- D 1 星期
思路引導 VIP
請你試著想像:配偶從入院待產、分娩到產後初期的生命體徵觀察,通常需要經歷幾天的關鍵期?如果僅給予 1 到 3 天,扣除醫院往返與手續後,是否足以達成「陪伴與照顧」的立法目的?在考量雇主的人力成本與勞工家庭需求之間,你認為法律會傾向設定為「不足一週」但足以跨越關鍵期的天數,還是「整整一週」的長假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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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這題你順利答對了!你選出 (C),代表你清楚掌握了這道題目「出題當時」的法規標準,對職場勞動權益保障有很好的基礎。
📌 最新修法動態:陪產檢及陪產假
不過,老師要藉機幫你做個極重要的觀念更新!因應社會對友善育兒環境的重視,《性別平等工作法》(原名性別工作平等法)第 15 條已經有了大幅度的修正。請務必記得,依照官方現行條文,當配偶妊娠或分娩時,雇主應給予的假別已擴大並更名為「陪產檢及陪產假」,且天數已經提高為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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