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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行政四等 108年 [移民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6 題

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 15 條第 1 項之規定,女性受僱者妊娠未滿二個月流產者,雇主應給予多長之產假?
  • A 令其繼續工作
  • B 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 5 日
  • C 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 1 星期
  • D 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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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法律在設計「產假」或「流產假」的給假長度時,通常會參考什麼樣的生理基準?如果懷孕週數非常短(例如不到八週),身體恢復所需的調養時間,比起足月生產,你認為在「法律最低保障」的邏輯下,會傾向以什麼樣的時間單位作為級距的最底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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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精準地選出了正確答案!這題考查職場權益的基礎規定。特別提醒,題目原稱的法規現已更名為《性別平等工作法》,準備考試時請以新法規名稱為準喔。

產假天數的法定標準

依據現行《性別平等工作法》第 15 條規定,產假天數是依妊娠期間來劃分的。當受僱者妊娠未滿二個月流產時,雇主依法必須使其停止工作,並給予產假 5 日供其休養,因此選項 (B) 完全正確。順帶複習:若妊娠二個月至未滿三個月流產,產假為 1 星期;三個月以上流產則為 4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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