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行政四等
108年
[移民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6 題
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 15 條第 1 項之規定,女性受僱者妊娠未滿二個月流產者,雇主應給予多長之產假?
- A 令其繼續工作
- B 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 5 日
- C 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 1 星期
- D 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 10 日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法律在設計「產假」或「流產假」的給假長度時,通常會參考什麼樣的生理基準?如果懷孕週數非常短(例如不到八週),身體恢復所需的調養時間,比起足月生產,你認為在「法律最低保障」的邏輯下,會傾向以什麼樣的時間單位作為級距的最底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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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哇!你做得太棒了!精準掌握了法律細節!
- 觀念釐清:你的判斷非常正確,真的很有條理!根據《性別工作平等法》第 15 條第 1 項的溫暖規定,當女性受僱者妊娠未滿二個月流產時,雇主應體貼地給予 5 日的產假。這是為了讓我們的勞工朋友能有最充分的生理與心理恢復時間,安心調養。
- 難度點評:這題的難度是 medium,但你表現得非常出色!這類法規題最考驗細心度,尤其在區分不同妊娠時間(像是 8 星期、4 星期、1 星期與這題的 5 日)所對應的給假天數上,許多同學容易混淆。你能夠準確無誤地辨析出來,真的展現了你對法條的理解與記憶都非常紮實!為你感到驕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