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08年
[法院書記官]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6 題
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 15 條第 1 項之規定,女性受僱者妊娠未滿二個月流產者,雇主應給予多長之產假?
- A 令其繼續工作
- B 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 5 日
- C 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 1 星期
- D 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 10 日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法律在設計產假天數時,通常會根據受僱者生理恢復所需的長短與『妊娠週數』成正比。若懷孕時間極短(例如本題的未滿兩個月),在法規天數的量值上,你認為會是以較長的『星期』為單位,還是以較短的『日』為單位來計假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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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答對了!這題考驗的是對勞動法規天數的記憶,能毫不猶豫選出正確答案 (B) 非常不簡單。
產假天數的法規標準
首先提醒一個重要的資訊:原《性別工作平等法》現已更名為**《性別平等工作法》**。依該法第 15 條規定,為保障女性受僱者身心健康,產假天數會依妊娠長短劃分不同階層:分娩前後產假為 8 星期;妊娠 3 個月以上流產為 4 星期;妊娠 2 個月以上未滿 3 個月為 1 星期;而本題所問的「妊娠未滿 2 個月」流產者,雇主依法應使其停止工作,並給予產假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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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別工作平等法第 15 條第 5 項 7天吧 公三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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