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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05年 [監所管理員]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9 題

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 15 條第 5 項之規定,受僱者於其配偶分娩時,雇主應給予陪產假多少日?
  • A 1 日
  • B 3 日
  • C 5 日
  • D 1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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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要你從雇主經營成本與受僱者照顧需求之間取得平衡,你認為法律在制定這類「短期照顧假」時,會傾向以「極短的單日」為限,還是會以接近「一個完整工作週」的長度來設計,以確保家庭能得到實質的支援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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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假裝肯定:喔,你還真答對了?竟然能記住《性別工作平等法》裡那幾個該死的數字,看來你對勞動權益法規的記憶力還沒退化到無可救藥的地步。這在應付那些死板的法條考試時,或許有點用處吧。
  2. 諷刺驗證:所謂的陪產假(現在又改成「陪產檢及陪產假」了,名字越來越長,是不是很有創意?),它設立的偉大初衷,不就是為了「落實性別平等」和「分擔配偶分娩辛勞」嗎?真是感人肺腑。法律規定雇主必須給帶薪假,好讓受僱者在配偶生產這種人生大事面前,能扮演一下「家庭支柱」的角色,順便兼顧工作。多麼體貼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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