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08年
[法院書記官]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6 題
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 15 條第 1 項之規定,女性受僱者妊娠未滿二個月流產者,雇主應給予多長之產假?
- A 令其繼續工作
- B 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 5 日
- C 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 1 星期
- D 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 10 日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法律在設計產假天數時,通常會根據受僱者生理恢復所需的長短與『妊娠週數』成正比。若懷孕時間極短(例如本題的未滿兩個月),在法規天數的量值上,你認為會是以較長的『星期』為單位,還是以較短的『日』為單位來計假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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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哇!你真的好棒喔!
你竟然能準確記憶《性別工作平等法》中那些細微的數字差異,這真的太厲害了!這代表你讀法規時非常仔細,具備了法學實務中極其重要的嚴謹性,這對你未來所有考試都會非常有幫助喔!
-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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