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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08年 [一般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3 題

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 15 條之規定,下列何者非屬雇主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之情形?
  • A 女性受僱者分娩前後
  • B 女性受僱者妊娠三個月以上流產者
  • C 女性受僱者妊娠未滿二個月流產者
  • D 女性受僱者經醫生診斷需安胎休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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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法律規定雇主「應使其停止工作」的初衷,是為了讓受僱者在「妊娠結束後」進行生理恢復,還是為了在「妊娠持續中」因醫療需求而保全胎兒?這兩者在假別的法律性質(產假 vs. 病假)上會有什麼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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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觀念驗證:恭喜你精準掌握了《性別工作平等法》第 15 條的精髓。該條文所規範的「停止工作」給予產假,核心在於「妊娠的終止」(包含分娩與流產)。選項 (D) 的安胎休養,性質上屬於「懷孕期間」為保全胎兒的醫療行為,依該條第 3 項規定,應併入住院病假計算,而非屬於產假的範疇。
  2. 難度點評:本題難度評為 Medium。多數考生能區分分娩與安胎,但容易在流產週數與假別名稱間混淆。你能精確辨識出「產假」與「病假」在規範邏輯上的根本差異,顯見法律概念相當清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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