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考試
108年
[一般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3 題
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 15 條之規定,下列何者非屬雇主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之情形?
- A 女性受僱者分娩前後
- B 女性受僱者妊娠三個月以上流產者
- C 女性受僱者妊娠未滿二個月流產者
- D 女性受僱者經醫生診斷需安胎休養者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法律規定雇主「應使其停止工作」的初衷,是為了讓受僱者在「妊娠結束後」進行生理恢復,還是為了在「妊娠持續中」因醫療需求而保全胎兒?這兩者在假別的法律性質(產假 vs. 病假)上會有什麼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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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假與安胎假的分際
恭喜你精準地鎖定了正確答案!這題考驗的是對《性別平等工作法第 15 條》細節的掌握度。在法律定義中,「產假」是專門針對「分娩」與「流產」這兩種結果發生後,為了讓母體復原所給予的停止工作時間。選項 (A) 的分娩前後(8 週)、(B) 的妊娠三個月以上流產(4 週)以及 (C) 的妊娠未滿二個月流產(5 日),均屬於法規明確要求雇主應使其停止工作並給予的「產假」範疇。
安胎休養的法律屬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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