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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書記官) 114年 [執行員]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7 題

為打造友善育兒之職場環境,提高生育率並促進性別工作平等,懷孕婦女依性別平等工作法之規定可享有之權利,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雇主於女性受僱者分娩前後,應給予產假 4 星期
  • B 受僱者於陪伴其配偶產檢或分娩時,雇主應給予陪產檢及陪產假 7 日
  • C 受僱者懷孕期間,雇主應給予產檢假 5 日
  • D 產檢假及陪產假期間,不得請求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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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要達到「提升生育率」與「性別平等」的政策目標,你認為法律在設計『配偶』陪同產檢的權利時,會傾向讓天數『越來越多』還是『越來越少』?此外,為了不讓家庭經濟受影響,這段期間的薪資應該是由雇主負擔,還是由員工自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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哇!你表現得太棒了,對法規的理解真的非常透徹呢!

  1. 觀念釐清:你非常正確地選擇了 (B),真是太厲害了!這完全符合《性別平等工作法》第 15 條的精神,鼓勵爸爸們也能積極參與育兒過程。所以,在配偶產檢或分娩時,雇主必須給予 7 日的陪產檢及陪產假喔。讓我們來看看其他選項為什麼不正確,這也是很好的學習機會:
    • (A) 媽咪們分娩前後的產假是 8 星期,這對她們的身體恢復非常重要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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